索引号: 001002003/2009-042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09〕138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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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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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开展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 09- 11 14: 4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国旗意识明显增强,国旗升挂逐渐规范。但在国旗的升挂、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该升挂国旗的单位没有升挂国旗,有的单位升挂污损、破旧、褪色的国旗,有的不按照规定升降国旗,损害了国旗的尊严。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切实加强国旗升挂、使用和管理,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华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楼(院)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的;

  (二)升挂的国旗是否破旧、污损、褪色或不符合规格;

  (三)升挂的国旗位置是否恰当;

  (四)是否按照规定升降国旗;

  (五)是否有将国旗及其图案用做商标和广告的;

  (六)是否存在故意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的现象。

  三、检查分工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市法制办负责全市国旗升挂的监管工作;市教育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对全市全日制中小学国旗升挂的管理工作;市质监部门要依法对制售国旗的标准、规格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作、销售的国旗符合《国旗法》和有关规范要求;市文明办、市普法办、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国旗的升挂、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9月8日至9月20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重点检查(9月21日至9月30日)。国庆节之前,市政府办公室将牵头组织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文明办、市普法办,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新闻媒体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的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发现国旗升挂使用不规范或没有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的,将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或曝光。对于抽查发现拒不整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国旗法》的行为。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不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检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在我市得到正确贯彻施行。

  (二)实施国旗升挂和使用责任人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进行管理。责任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国旗的保管和依法使用,确保国旗符合规格、完整清洁;负责监督升降国旗,本单位需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各项规定,监督国旗悬挂的高度与位置。

  (三)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各级普法办要将《国旗法》列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旗法》,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国旗意识和国旗法治意识,激发爱国主义精神。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国旗  检查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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