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0-07080 主题分类: 工交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0〕7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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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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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 01- 20 07: 0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的实施方案

市质监局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努力建设生态温州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8〕63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市政府“十一五”期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5%的总体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增强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为基础,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和自觉性,加大现有工业锅炉技术改造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工业锅炉运行管理水平,在全市积极推进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大力推广工业锅炉节能实用新技术。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围绕我市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履行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进集中供热。

  1.限期拆除集中供热区内的小锅炉。2010年年底前,完成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锅炉的淘汰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市质监局配合。

  2.严格工业锅炉项目审批。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因特殊工艺要求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新建工业锅炉项目和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由各工业园区(基地)管委会负责,市经贸委、市质监局配合。

  3. 加快启动区域集中供热工程。我市产业集聚、用户集中、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应于2010年年底前制定区域性集中供热规划,并尽快启动区域集中供热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脱硫效率,减少耗煤量。

  新建、在建工业区,必须实行集中供热。2012年前,要建成龙湾蓝田标准厂房电镀基地、瑞安仙降胶鞋基地、永嘉五星工业区等3处以上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域的集中供热工程。由市发改委负责,各工业园区(基地)管委会配合。

  (二)加快推进工业锅炉节能技术改造。

  1.及时掌握运行能效状况。2010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工业锅炉能效状况调查,建立全市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档案,并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由市质监局负责。

  2.全面推广节能实用新技术。组织节能降耗技术服务队,指导企业通过综合运用燃煤气化燃烧、有机热载体炉余热回收利用、锅炉水处理技术、蒸汽冷凝水回收、分层燃烧、能量反馈与变频等技术,推进工业锅炉改造。2010年年底前,指导30台锅炉完成燃煤气化技术改造,指导50台有机热载体炉完成余热回收装置、PLC全自动程序控制燃煤技术改造,指导100台具备蒸汽冷凝水回收条件蒸汽锅炉完成蒸汽冷凝水回收装置技术改造。由市经贸委负责,市质监局、市财政局配合。

  3.积极开展节能检验工作。2010年建成市特种设备节能中心。201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80%以上额定蒸发量1至35吨/小时在用燃煤工业锅炉或有机热载体炉的节能检验和达标工作。在检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工业锅炉节能改造计划,加快推进改造工作,对能耗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工业锅炉予以报废。由市质监局、市经贸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4.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推进4吨/小时或2.8兆瓦以上生产和生活供热小过滤、茶水炉的脱硫改造工作。到2010年年底前,全市10吨/小时或7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全部实施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50%以上;在全市淘汰1000台以上0.5吨/小时以下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茶水炉。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负责,市质监局配合。

  (三)加强在用锅炉水处理监督工作。强化介质监测和化学清洗监管工作,对介质超标或水垢厚度超过1.5毫米的锅炉使用单位,责令企业整改。启动锅炉水处理节能达标升级活动,争取在2010年年底前,全市在用额定蒸发量不少于4吨/小时蒸汽锅炉80%以上实现水处理达标。由市质监局负责。

  (四)开展对工业锅炉能效指标的节能审查。

  1.对全市有新增工业锅炉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开展节能审查。省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锅炉,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3个月内补齐;测试结果不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责令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用。由市经贸委、市质监局负责。

  2.在工业锅炉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加强对能效测试指标的监管。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工业锅炉,应责成相关企业停止制造和安装。对新增锅炉房的行政审批要在锅炉热效率指标、锅炉水处理设施、能源计量、锅炉尾部余热利用等方面从严把关。依法开展能源计量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节能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

  3.按照《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标准,定期开展工业锅炉能源利用效率监测。20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每年监测一次,1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每3年监测一次。监测未达标的锅炉应限期整改,整改后监测仍未达标的,必须限期淘汰更新。由市质监局、市经贸委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培训。

  1.组织开展“安全节能达标锅炉房”达标活动,定期公布安全节能达标锅炉房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10家“安全节能示范锅炉房”,并进行推广。由市质监局负责,市经贸委配合。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节能培训和考核。免费对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到2010年底,培训企业负责人700人、锅炉安全管理员1600人、司炉工3200人;组织开展全市锅炉节能安全监察培训。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作业技能掌握程度纳入对工业锅炉作业人员的考核。由市质监局负责,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配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考核。为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基地)管委会要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将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基地)管委会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二)加强扶持,落实政策。

  1.充分发挥各相关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对工业锅炉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效果明显的,按照各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对于工业锅炉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等项目,符合有关补助条件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当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承担集中供热和进行燃煤气化燃烧、余热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符合有关补助条件的,财政部门相关专项资金应给予相应补助。环保部门应安排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用于补助在用锅炉集中供热项目的污染治理。

  2.落实工业锅炉节能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按该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之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3.建立健全锅炉节能减排体系。到2012年,全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加强研发,积极推广。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技术研发,并对研发成果的推广应用给予支持。进一步强化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推广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的节能意识,营造促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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