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0-07126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0〕5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04-28
索引号: 001002003/2010-07126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0〕5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04-28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 05- 07 09: 5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强化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时监督,规范审批行为,提升审批效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0〕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体系

  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审管办、保密局、信息办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指导、推进本区域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应用等工作。

  监察局负责电子监察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审管办负责纳入电子监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规范及审批过程监管。

  保密局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涉密争议认定工作。

  信息办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规划、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管理。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电子监察系统的有关规范和要求,明确职能处室和责任人,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二、明确工作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所有在办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对因保密或其他特殊情况不纳入电子监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须书面提供依据和理由,报本级审管部门审核。

  (二)目前仍采取手工方式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利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网上审批平台(已接入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化办理。各部门自建的审批业务系统,应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开发软件接口,与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对接,接入工作要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各单位审批岗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审批业务数据输入审批业务系统,不得漏报、瞒报或事后补录审批数据,确保监察结果的全面性、实时性和准确性。

  (四)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垂直部门电子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配合当地监察局及审管办,做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五)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在土地“招拍挂”、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专项资金管理等领域推广实施电子监察,逐步构建综合型的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对各类行政行为的制约监督。

  三、强化监督考核

  (一)各级监察、审管部门要有效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同步监督。对电子监察系统上反映出的红、黄牌审批业务和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二)建立电子监察工作考评制度。由监察、审管部门负责,按照《温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考评指标》(见附件),定期对本级各部门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情况和审批效能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并适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温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考评指标

  指标项权重分值考评标准

  保障措施1010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电子监察工作,制订相应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事项纳入率202020×(实际纳入监察事项数/应纳入监察事项数)。

  数据准确率2020实际审批业务数据未全面、及时、准确上报电子监察系统的,发现1次扣1分。

  审批效能得分5025按承诺时限(三轮审改确定的时限,以下同)办结达90%以上的,得25分。

  22提前办结得分:22×(各业务承诺时限合计-各业务实际办理天数合计)/各业务承诺时限合计。收件当天即办完的业务,实际办理天数按0工作日计。没有明确承诺时限的事项,按20个工作日计。

  3业务量单月超过10000件得3分;1000-10000件得2分;500-1000件得1分;500件以下不得分。

  扣分  

  电子监察系统中产生1张红牌扣0.5分,1张黄牌扣0.2分;审批环节缺漏、信息不全和逻辑错误等导致异常监察,没有作出合理说明的,每笔业务扣0.2分。最多扣30分。

  创新创优加分20201.在三轮审改基础上再压缩承诺时限的,每事项加1分。满分为5分。

  2.统一使用审批中心网上审批系统办件的部门加5分;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与审批中心网上审批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交换的加5分;通过介质交换的加2分。满分为5分。

  3.实施网上并联审批、网上申报等新审批方式的每一方式加2分。满分为4分。

  4.建立土地“招拍挂”、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行政处罚、专项资金管理或其他工作的电子监察系统,每建立1项加1分。满分为6分。

  合计120120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