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0-07149 主题分类: 农业水利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0〕93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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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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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珊溪水库库区三无船舶取缔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 08- 10 14: 4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珊溪水库库区“三无”船舶取缔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珊溪水库库区“三无”船舶取缔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珊溪水库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珊溪水库库区“三无”船舶取缔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部署,联合执法”的原则,通过为期3个月的集中行动,全面取缔珊溪水库现有“三无”船舶,建立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库区水上交通安全。

  二、组织机构

  温州市珊溪水库库区“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珊溪库区“三无”船舶取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下设5个办事组:

  (一)督查协调组。由协调小组组长牵头,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负责任务部署,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二)后勤保障组。由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文成县、泰顺县政府参加,负责专项资金落实和后勤保障。

  (三)宣传联络组。由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牵头,文成县、泰顺县政府,海事、海洋与渔业、港航、交通、水利、安全监管、环保、经贸、旅游、移民等部门参加,负责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联络协调、信息通报等工作。

  (四)拆解督促组。由文成县、泰顺县政府牵头,海事、海洋与渔业、港航等部门参加。文成县、泰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三无”船舶的调查摸底和督促船主自行拆解等具体工作,海洋与渔业、海事、港航、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拆解工作。

  (五)联合执法组。由温州海事局牵头,海洋与渔业、港航、安全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文成县、泰顺县政府及当地乡镇政府参加。负责库区现场执法检查、“三无”船舶的查扣及拆解、非法造船点取缔等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 督促拆解(7月20日—8月5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通告〔2010〕12号精神,文成县、泰顺县政府组织库区周边乡镇召开取缔“三无”船舶宣传动员大会,部署任务,明确责任,督促船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解“三无”船舶,确保辖区内除保留船舶外的所有“三无”船舶一律拆解,并及时将“三无”船舶拆解情况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8月6日—10月20日)。海事部门充分发挥执法牵头作用,会同海洋与渔业、港航、安全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和文成县、泰顺县政府及库区周边乡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取缔“三无”船舶,彻底清理库区内的“三无”船舶。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密切配合,做好执法现场秩序维持工作,确保执法行动有效开展。

  (三)完善机制,总结提高(10月10日—10月20日)。在取缔工作过程中,逐步完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总结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查漏补缺,促进提高,并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海事部门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牵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彻底取缔“三无”船舶。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水库渔政管理,牵头取缔水库内“地笼网”等非法捕鱼工具,制定出台珊溪水库渔业管理办法。港航部门要制定出台适航珊溪库区的船型标准,做好新增船舶审批工作。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私造船只行为,取缔非法造船点。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资金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秩序,确保联合执法行动的顺利实施。文成县、泰顺县政府要加大辖区内“三无”船舶督促拆解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三无”船舶取缔工作。

  (二)做好宣传。市各有关单位和文成县、泰顺县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要做好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认清“三无”船舶安全隐患及危害性,提高船舶经营者自觉依法规范经营和安全防范意识,营造群众主动配合、各方积极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取缔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动态。

  (三)加强督查。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52号)精神,落实一汇报一督查一推进制度,各办事组、各牵头单位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适时召开阶段工作总结会议。在取缔工作过程中,因人员不到位、消极敷衍等导致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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