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0-01330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文 号: 温政办〔2010〕11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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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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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
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 09- 27 09: 1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市卫生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为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提高我市院前急救能力,根据上级发改、卫生等部门有关文件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109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加快卫生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院前急救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建立反应快捷、保障有力、功能完善的院前急救体系是各级政府的民生工程,也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健全的院前急救体系能有效地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要坚持公益性质。

  二、目标任务

  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建设“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反应快捷、指挥统一、处置高效”的院前急救医疗工作体系和急救医疗网络。实现院前医疗急救统一受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达到“高效、快捷、及时、安全”的急救医疗服务。要建成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各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为基础、急救点(急救分站)为网点的院前急救网络体系。到2010年底,各县(市)要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2011年底,完成急救点(急救分站)的建设,并向山区海岛延伸,实现急救网络全覆盖。市急救中心具体承担市区的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和大型会议活动的医疗保障任务,承担全市院前急救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管理工作。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辖区内的院前急救调度指挥和日常院前急救业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行市、县联动,统一调度,最大限度发挥全市急救网络的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机构建设。院前急救机构作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要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交通状况、经济水平、重点区域以及需求量等综合因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1.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是全市院前急救服务的龙头单位,要加快迁建速度,力争年内动工;完善、升级指挥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120急救调度指挥平台,建立起市、县联动的急救指挥网络,并与省级平台联网。继续扩大市区的急救网点建设,形成覆盖市区的院前急救网络集群。

  2.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各县(市)应根据卫生区域规划建设急救站,确有困难的,可先建设120急救指挥中心。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额事业单位,有统一、独立的通讯调度指挥系统。县(市)急救站应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急救中心、急救站基本标准》,配备用房、救护车、人员、药物、急救器械等。120急救指挥中心参照急救站建设标准适度降低条件。

  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合适场所单独建设,也可以利用区域内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的场地进行建设。依托医疗机构的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其机构人员独立设置,有独立的120信息调度指挥机构,人员可以混岗使用,场地、车辆和医疗设备等资源共享。

  3.急救点(急救分站)。急救点(急救分站)根据急救服务半径进行设置:温州市中心城区≤5公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8公里;其他城镇≤15公里;偏远山区、海岛根据实际情况按“方便、就急、就近”原则设置。有专用的急救车辆和配置完善的医疗急救设施,有固定驾驶员和医务人员,承担辖区24小时的急救出车任务。

  急救点(急救分站)一般设置在辖区有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城区网点由市急救中心负责建设,郊区边远站点由各区负责建设。县(市)可由急救站直接建设,也可由双方共同建设。今后在建设综合性医疗机构时,应统筹急救点(急救分站)设置,提供方便救护车进出的场地和救护人员办公用房。急救点(急救分站)由市急救中心或县(市)急救站(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二)人员、车辆、设施配置。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要按卫生部《急救中心、急救站基本标准》核定人员编制。120急救指挥中心要按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配足专职人员,负责医务、通讯指挥调度和车辆管理工作。按照“每5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的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急救救护车。每辆急救车按每班次不少于一名医生、一名护士标准予以配备,驾驶员、担架员等辅助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建立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和通讯技术的指挥平台。急救车辆要按照急救救护车的配置标准予以装备。

  (三)信息化建设。由市急救中心牵头,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开放、集成完整的全市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平台,规范和统一急救信息标准。建立院前院内急救信息预告系统,密切院前院内急救病人衔接配合,快速高效完成医疗急救任务。建立远程会诊系统或设置无线通讯设备,指导急救医生提高院前抢救能力。建立突发重大灾害事故现场急救实时摄像与数据传输系统,实时掌握和调配救护车的行驶状况,协调指挥医疗急救资源,有效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

  (四)队伍建设。严把人员准入关,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急救培训证书。其中,急救医生应当取得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加强急救业务水平提升,急救医生应每两年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业务轮训不少于1个月;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前,到各级院前急救机构服务,可作为医师晋升职称时在农村服务时间计算。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工作人员职业素养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树立正气,严肃纪律,遵守急救原则,做到“反应快速、服务优良、技术精湛、安全有效”,不断满足广大居民的急救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把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满足院前急救医疗需求。

  (二)落实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院前急救机构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效验和执业监管;发改部门要将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院前急救机构的基础设施;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院前急救机构投入,将院前急救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人事编制部门要核定院前急救机构和人员编制;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电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急救车辆、公路收费、土地规划与征地、通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共同推进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发展;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院前急救知识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和互救知识。

  (三)经费保障。办公用房、信息化建设、指挥调度设备、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等经费投入由财政予以保障。纳入统一管理的急救点(急救分站)的车辆、医疗设备,由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更新添置。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日常运行的人员、工作经费等按同类事业单位标准,由当地财政予以年度预算保障。依托医疗机构的各急救点(急救分站)的业务经费,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并由当地财政按“花钱买服务”的形式划拨到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挥中心,再根据各站点平时运行情况与年度考核予以下拨。

  (四)强化监督。要加强对院前急救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规范院前急救机构的名称,统一呼救号码、统一服务标识、统一调度指挥、统一受理辖区公民120急救电话呼救。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院前急救机构的督查,保证院前急救医疗工作安全、高效、快捷地开展。财政部门要对院前急救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查,确保经费使用合理、科学、有效。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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