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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基础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制约了中小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成为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市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公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要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应严格坚持“免费、免试、就近、均衡”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国家政策法规相符合、与温州实际相符合、与人民群众教育需求相符合的办学模式。力争在2012年实现县域内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优质教育基本均衡。 二、主要措施 (一)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入学挂钩的收费。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免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借读费及农村公办学校住宿费,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取消与入学挂钩的收费后造成的经费缺口,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实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各县(市、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就近入学。 (三)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水平均衡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努力缩小学校之间办学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新生入学要随机编班,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扶持薄弱学校发展。 (四)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科学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合理控制学生作业量,严格管理和控制教辅材料的使用。不得利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集体补课,重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办学。对退回为公办学校的,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免试、免费”原则,确定划分施教区,并严格执行我市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必须达到“四独立”(独立校园、独立财务、独立法人、独立招生发证),并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同时,按照“四独立”要求,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的决定》(浙教法〔2010〕176号)精神,完成各类“国有民办”学校规范设置。达不到“四独立”的一律回归公办或停止办学。清理规范工作必须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完成。 (六)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加大教育收费政策执行力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等,不得为社会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场地、组织生源等,不得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农村公办学校免收)以外的任何学习、生活、管理等费用。同时,要加大对社会各类办学行为规范力度。 (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学校校园及周边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为学生、教师提供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环境。 (八)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摆在重点领域予以保障,依法落实“三个增长”、“两个提高”;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预算;要加大加快经费投入力度,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把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建立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相关组织领导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做出专门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督促检查,将其作为衡量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凡是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规范办学行为长期视而不见、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完善政策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地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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