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1-0712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1〕149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10-25
索引号: 001002003/2011-0712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1〕149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10-25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 10- 27 14: 4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现就我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全市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要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继续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2012年各县(市、区)参合率要继续稳定在95%以上;全市人均最低筹资水平达到400元以上,其中市辖三区人均筹资水平达到600元以上,瑞安市、乐清市人均筹资水平达到550元以上,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洞头县人均筹资水平达到500元以上,文成县、泰顺县人均筹资水平达到400元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达到70%以上。

  二、增加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2012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要相应提高,要达到每人每年280元以上;市级财政在2011年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对市辖三区补助标准,增加标准部分按市、区财政体制“增量分成”的比例承担。对欠发达6县人均补助保持原补助水平不变。农民个人筹资原则上占人均筹资额的30%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主确定。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救助,珊溪(赵山渡)水库和泽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群众其个人缴费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具体按《温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温政办〔2011〕48号)执行。

  各地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完善补偿方案,加大统筹管理力度

  筹资水平确定后,各地要及时调整补偿方案,不断完善“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保障模式,继续实施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基本药物使用的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市外住院补偿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引导参合农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报销比例。原则上,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市内市级医院不超过75%,市内省级医院不超过70%,市外医院不超过60%。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未成年人最高支付限额还要适当提高;门诊补偿比例控制在30至40%之间,并限于(统筹地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各地可根据保障水平,适当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的范围,逐步提高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儿童孤独症、血友病、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病种(或治疗方式)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2012年,全市继续将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全面开展对农村儿童白血病与先天性心脏病等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积极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扩大试点病种。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统筹协调,加大指导、管理力度,在方案设计的关键环节和参数上,实现逐步统一,以提高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为逐步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市级统筹打好基础。

  四、加强基金监管,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款。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经办机构制度建设,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实行网上公示。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级审计部门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杜绝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发生。

  要努力控制新农合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实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均次费用零增长,严格控制医药总费用。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在支付方式改革上倡导以总额预付为主、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结算方式。采取设置不同报销比例、适当提高县外、市外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等综合措施,控制住院病人不合理流向县外医疗机构。

  五、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地新农合普通门诊费用报销要一律实行计算机联网实时自动结报,严禁采用手工现金报销,确保结算规范,方便群众报销。住院报销县域内实行计算机联网刷卡实时自动结报,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将新农合信息系统纳入全市医保“一卡通”工程,实行市县计算机联网,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刷卡自动结报,尽量减少手工现金报销。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定点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将零售药店纳入新农合定点,并逐步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接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采取“报销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医生制度,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协议医生,要暂停或取消其协议资格。探索建立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

  七、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强化管理职能

  2012年是我市新农合工作职能由卫生部门移交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的开局之年,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增加专职的经办人员,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中心(或医保结算中心),实行一级审核报销,逐步取消乡镇级合医办的核算报销职能,使乡镇一级的新农合管理经办与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相分离,缩短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时间。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规范设置会计、出纳、审核、复核、信息统计、稽查等岗位,并明确职责分工。会计、出纳、审核不得互相兼任,审核和复核不能由一人完成,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支付的全过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