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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精神,现就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调节和政策调控相结合、存量退出与增量限制相结合、调控政策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期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我市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淘汰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生产的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 有色金属:2011年底前,电解铝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铜冶炼淘汰冲天炉、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铅冶炼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炼铝工艺;锌冶炼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制革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皮革2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生产线。 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单条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能力在3000万米以下的印染生产线;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二、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等指标约束,严格环评、能评和安评工作,完善实施《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和《温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淘汰落后产能反弹和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二)强化经济调控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和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措施,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产能。继续落实对电解铝、铁合金、水泥、钢铁、锌冶炼等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甄别认定工作力度。对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按电价加价标准严格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办法。落实和完善环保税费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三、强化政策激励机制 (一)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市政府在市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遣散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利用企业原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源,通过综合应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开发置换、资金融通等政策,统筹解决淘汰落后产能的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等问题。对落后产能较集中、企业转产难度较大的经济欠发达和次发达地区,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补贴等特定政策,给予相应支持。 (二)支持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全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落实相关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加强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和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三)鼓励企业整合提升。贯彻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整合整组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43 号)精神,支持落后产能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整合重组来提升企业的装备、工艺水平,做大做强企业,达到产业发展政策要求;鼓励先进或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整合对方的土地、厂房、人员等有效资源,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步伐;对于消化落后生产能力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在项目核准、信贷支持、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各地的产业布局中,要积极推进产业功能区整合提升,促进产业集聚,加强污染等综合治理。 (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支持优势企业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做好职工下岗再就业培训工作,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四、加大组织协调监督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二)强化责任分工。市经贸部门要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当地的实施方案,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名单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认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县(市、区)和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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