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1-013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 号: 温政办〔2011〕63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4-26
索引号: 001002003/2011-013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 号: 温政办〔2011〕63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4-26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 04- 28 16: 2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九部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六城联创”为总体要求,以“执法监管责任强化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推进温瑞塘河污染整治工作,全力开创“十二五”环保工作新局面,推动我市加快形成科学发展新局面。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加大执法力度,深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整治。

  1.坚持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进一步完善重金属行业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重金属污染项目。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小化工、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突出整治重点。在历年重金属行业整治特别是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在去年专项行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整改责任,分阶段、有步骤地解决重金属污染隐患;同时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环境安全。今年,特别是要将电镀园区建设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快建设进度,抓紧落实电镀企业入园生产。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倒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与此同时,要十分重视铅酸蓄电池、制革等行业的整治。对全市铅酸蓄电池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按国家九部委的要求,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要在媒体上公开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4.认真开展后督查行动。全面梳理近年来涉及重金属污染的重点案件,确定一批重点督办、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一次“回头看”专项后督察行动。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和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污染严重并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依法关停;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禁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5.严厉打击非法窝点。联合各相关部门对非法电镀、小褪色、小制革、废塑料洗涤业等“十五小”实施集中联动、精确打击,采取断电、停水、查封生产设备等措施对非法生产窝点予以有效取缔。同时,各地要加大随机回访频次,防止“十五小”反弹回潮,遏制污染转移。

  (二)强化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积极巩固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

  1.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突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收集管网完善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是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制革行业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工程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或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加强电力和钢铁企业监管工作。加强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的单位,除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应依法追缴排污费,取消脱硫优惠电价。

  3.对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铅酸蓄电池、制革、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设备的淘汰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加强综合治理,继续扎实推进温瑞塘河整治步伐。

  1.进一步加快基础工程建设,加大温瑞塘河片区排污管网改造力度,加强工业、餐饮业污水纳管工作,逐步推进涉河农业、畜禽业、生活污染面源治理。综合运用清脏治乱、工业污染整治等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好河道黑臭、垃圾入河等塘河水环境热点问题,切实改善塘河环境面貌。

  2.积极开展“保护母亲河”绿箭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温瑞塘河涉河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坚持一月一行动工作机制,对涉河重污染企业推行网格化管理,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和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查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贸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察部门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及时排查调处环境纠纷。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地区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管理。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打击取缔各类环境污染严重的无证无照生产点。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的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对企业私自搭电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市温瑞塘河管委会要负责温瑞塘河整治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加强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对往年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加强后督查,限期整治落实。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后督查和公示制度,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强综合整治,强化政策引导。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切实转变监管方式。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新闻媒体要进行跟踪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和“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至5月)。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整治重点和工作要求,全面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同时,切实做好迎接国家九部委、省十厅局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