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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对象 入伍时为城镇户口(各类农转非应满1年以上),并按城镇征兵计划、占用城镇征兵比例的义务兵和士官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退役士兵属安置对象,列入城镇安置计划。 在部队获大军区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以及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含农业入伍退役士兵)以上奖励的人员、服役10年以上(含)的转业士官以及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且服满规定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士官等为重点安置对象。 三、安置原则和方式 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应安置对象,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安置;其中市区安置对象,其父母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安置。 (一)除重点安置对象可选择自谋职业或由政府安排工作外,其他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 对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重点安置对象,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进行安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试成绩、部队表现以及服役年限长短等因素,择优录取。 (二)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的,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同时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三)在校期间入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役后1年内回原校复学的,所在学校应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参照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其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对复学后经济确有困难的,所在学校应在生活上予以照顾。退役时已取得原学校毕业证书或本人不愿复学的,可在原籍享受安置待遇,不再复学。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单位复工复职。复学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四)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未服满规定服役年限,经军以上单位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五)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接收单位职责和义务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认真落实安置任务。市辖区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各单位必须按指标完成任务。 (一)凡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各类企业,必须从安置之日起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并将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3年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不得安排下岗。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凡列入城镇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分配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由政府财政部门安排,市安置办给予接收单位每人一次性补助安置金1万元。接收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为退伍军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 (四)退役士兵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视同社会失业人员对待。 五、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和发放时间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义务兵和士官本人实行自谋职业的,经所在地政府的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根据安置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今年市辖区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退役义务兵(含因部队精减提前退役者)。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4万元。 (二)退役士官。服役满第一期合同的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3.6万元;服役满第二期合同的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4.8万元;复员士官未服满一期规定年限,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退役义务兵标准执行;复员士官未服满二期规定年限,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一期复员士官标准执行。 因部队精减整编等军队建设需要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第一、二期复员士官,每提前一年递减3000元。 (三)鼓励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转业士官服役满12年的为12万元,12年以上的每年增发1万元,未满服役期12年因组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包括城镇服役第三期的复员士官),以12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减1万元。 (四)进藏高原兵、其他高原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温政发〔2008〕84号文件执行。 (五)市、县(市、区)安置部门于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市、县(市、区)安置部门按不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发放。 六、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角度出发,深化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增长机制,做到足额发放,切实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档案管理 (一)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温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体系。要向退役士兵大力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新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通过培训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创业就业能力,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含不符合安置条件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及农村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武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团组织接收接转管理。接收退役士兵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同时接收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和档案。 八、安置工作纪律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政府督查通报制度。安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该系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能完成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县级政府以上的先进评比;同时,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停止办理该单位人员的招工录用和调动落户手续;对超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从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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