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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港航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港航强市”战略,加快建设“温州大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温州港开发建设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温委办发〔2011〕8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2〕61号)等精神,现就加快温州国家重要枢纽港建设,促进现代港口物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与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浙江省推进“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和我市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的有利契机,以温州“一港七区”建设发展为龙头,以推进港口、物流和临港产业协调发展为重点,加快现代化深水港区、深水航道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温州“一港七区”规划实施,加大港口物流资源整合与开发,积极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现代港口物流企业,全力巩固和提升温州港的国家重要枢纽港地位。“十二五”期间,确保新建深水泊位15个以上,新增吞吐能力4500万吨以上;重点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力争港口货物吞吐量达1亿吨、集装箱100万标箱,水运运力达200万吨,开辟集装箱国际航线。 二、加快港口资源整合开发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实行差异化发展原则,科学有序开发温州“一港七区”,促进温州港整体快速发展。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实施“港航强市”战略,坚持港城联动、港航联动、港工联动、港贸联动,妥善处理港口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利益关系。 (二)按照温州港总体规划目标,加强对全港深水岸线资源及其陆域土地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鼓励并支持投资建设公共码头和临港物流设施,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发展模式。 (三)推进长三角区域港口联盟,全力加快专用深水码头建设;提升浙南港口群综合竞争力,建设地区物资转运枢纽港;加强与海西经济区城市间的港口产业、企业以及客运直航等方面对接合作。 (四)在浙西、闽北、赣东、皖西等内陆经济腹地,鼓励温州港龙头企业与当地政府及其大型物流企业合作建立内陆“无水港”,发展海铁、海公直通关运输。 (五)加大港口集疏运网络建设,推进实施温丽衢-九景衢铁路通道,加快建设乐清湾港区铁路支线;优先发展乐清湾、状元岙以及大小门岛等核心港区的陆路集疏运体系;尽快建设温州港深水航道及深水锚地。 (六)加大温州港三大核心港区的建设力度,加快状元岙港区正式对外开放,积极推进乐清湾港区、大小门岛港区对外开放申报以及状元岙保税港区申报。 (七)加快温州港航服务集聚区和温州港综合服务基地建设,逐步建立满足远洋船舶所需的拖轮助驳、船舶引航、油污处理、物资供给、保养维修等港口后勤服务保障体系。 (八)加快口岸“大通关”平台建设,规范口岸联检单位执法,以提高口岸“大通关”效率为目标,优化口岸“大通关”流程。加快口岸联检设施与信息化平台建设,设立温州港检验检疫专业实验室,完善口岸综合服务功能。 三、发展港航物流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温州港以市场为导向,完善集装箱班轮运输网络,扩大大宗散货运输规模,促进港口航运物流服务公共平台发展,提高温州港在区域航运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一)发展集装箱国际干线。对在温州港开辟第一条集装箱国际干线的船公司,给予3年培育期扶持政策,即自开辟航线之日起满1年,第一年由市财政给予补贴500万元,后两年按上一年的75%比例给予补贴。对在温州港开辟第二条集装箱国际干线的船公司,第一年由市财政按第一条干线的5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上一年75%的比例给予补贴,依此类推。 (二)发展集装箱近洋线。对在温州港开辟集装箱近洋基本港航线(日、韩、俄罗斯远东、东南亚等)的船公司,给予3年培育期扶持政策,即自开辟航线之日起满1年,第一年由市财政给予补贴150万元,后两年按上一年的75%比例给予补贴。 (三)发展集装箱内支线。对在温州港建设公共外贸航运物流服务平台的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船公司或船舶实际经营人,进出温州港国际集装箱重箱,每标箱补助50元。 (四)发展集装箱内贸箱。对在温州港开辟内贸集装箱运输的船公司,年集装箱吞吐量在3万标箱(含)以上,且增幅是上年度20%以上(含),自开辟航线之日起满两年的,市财政给予每箱20元补贴,实行3年培育期。 (五)发展集装箱货代。对经温州港公共外贸航运物流服务平台出口的集装箱货代公司,出口集装箱重箱每标箱补贴200元。 (六)发展大宗外贸散货。对2011年经温州口岸进口量超100万吨的大宗外贸散货的货主,2012年增量进口部分,每吨给予1元补贴,以后每年依此类推。 四、强化港口物流项目招商选资 鼓励全社会投资者参与温州港公共码头、港口物流园区(或场站)以及港口重大集疏运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港口物流项目”)的投资开发与经营管理,提升温州港招商引资与对外开放水平。 (一)企业税费优惠。 1.公共码头及港口集疏运设施项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的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港口物流园区(或场站)项目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当年度由同级财政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第二年地方税收留成比上年度增长超过10%部分的给予50%奖励。 3.对公共码头用地、堆货场、其他非房屋建筑和道路用地的公用设施费,根据港口物流项目特点给予优惠。 4.凡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港口物流项目企业的行政规费。 (二)项目土地优惠。 1.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港口物流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享受市重点工程的其它优惠政策。 2.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码头企业用地,经批准按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作为起始地价进行招拍挂公开出让,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计收有关土地规费。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如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地方收入的各项配套费用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3.公共码头项目用地、用海的土地出让金与海域使用金,可分期缴付,一般在一年内缴清;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三)项目营运扶持。 1.地方金融机构对港口物流项目企业予以信贷重点支持,提高其土地、房产、设备抵押贷款的比例。 2.加快公共码头内外集疏通道建设。市、县(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规划基础上,每年优先列入计划,优先安排资金,加快改善港口集疏运条件。 3.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码头项目企业的投资者,允许同时投资规模较少、建设周期较短、资金利润率较高的项目,以缩短其投资回收期。 4.特别重大港口物流项目,根据投资者申请,地方政府可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其他招商选资的鼓励支持政策。 五、扶持港口物流龙头企业发展 积极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现代港口物流业,鼓励与支持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在温州港口物流项目投资建设发展中充分发挥主力军和引导作用。 (一)享受招商选资同等待遇。 对于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港“一港七区”进行港口物流项目投资时,享有市政府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以及县(市、区)政府给予其他投资者的招商引资政策。 (二)加快港口土地开发利用。 1.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港口建设用地、用海为了融资在划拨改出让时,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等(按规定需上交省里的除外),统一收缴国库后,用于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注资。 2.对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通过围填海形成的港口项目建设用地、用海,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统一收缴国库后,用于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注资和港口建设;如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地方收入的各项配套费用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3.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他国有企业合资建设经营的公共码头或物流园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与海域使用金,统一收缴国库后,县(市、区)政府应按有利于加快港口开发建设的要求将地方所得部分全部或部分返还给项目公司,市级所得部分扣除相关规费后全部或部分通过国有资本金方式注入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4.由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在“一港七区”投资建设的港口物流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作为起始地价进行招拍挂公开出让。 5.对于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在“一港七区”新投资建设的港口物流项目,支持其实现项目投入与收益的综合平衡,其中重大投资项目(15亿元以上)不超过20年、一般项目(15亿元以下)不超过15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实现综合平衡,经批准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可同时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少、建设周期较短、资金利润率较高的土地开发项目,以缩短其投资回收期,确保港口健康滚动发展。 (三)企业税费减免。 1.凡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可予以财政补助,或通过国有资本金方式注入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2.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或港口转型升级的需要,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改革重组与合资合作过程中,如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让、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按规定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4.公共码头企业上缴的港务、港建等港口规费,其地方留成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专项用于企业的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四)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温州港口物流重大项目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资金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从2012年度开始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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