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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6日 温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和浙江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浙政办发〔2012〕64号)精神,结合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定实施了《温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不断加大经费投入,结核病疫情得到了有效遏制。2001年以来,全市累计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5.5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2万多例,避免了16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全市结核病报告发病率从2005年的154.8/10万降至2010年的70.6/10万,下降幅度达54.4%,如期实现了规划确定的结核病控制目标。 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近年来,我市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6千余人,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人数前三位;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估算全市每年新发患者约390例,较多患者未能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管理,未来数年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目前,我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防治经费投入与疫情控制任务不相匹配,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结核病患者中流动人口比例大进一步增加了治疗管理难度,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公众对结核病危害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繁重。 二、指导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防治,落实肺结核病人“收、减、免”政策,强化督导管理,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防治目标 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2.5万; ——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报告率达100%,转诊率达95%以上,追踪到位率达85%以上,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2012年完成在医疗机构设置结核病定点诊治单位,100%肺结核患者纳入社区卫生督导服药管理;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结核分枝杆菌的药物敏感试验、快速菌种鉴定开展率达100%,县级定点医院结核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开展率达100%,逐步推广应用快速诊断技术;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以上; ——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防治措施 (一)早期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 进一步完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的防治服务体系,通过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发现结核病人,切实提高结核病人发现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2年版)》和《浙江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治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不断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同时,将肺结核病人督导治疗纳入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结核病防治中的作用。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要求,落实全程督导化疗措施,督促病人全程规律服药,动员病人按时随访查痰,及时了解病人痰菌变化情况,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结核病人登记、治疗、检查、随访等个案信息,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病人管理工作。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全面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加强药品计划、使用与管理,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二)积极应对挑战,管好三类人群。 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断时间。规范耐多药肺结核诊疗措施,遏制耐药菌传播。 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肺结核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肺结核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民政、红十字会、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要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三)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各地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作为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规划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充分利用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材料资源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要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搞好“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同时,有计划地针对目标人群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努力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开展结核病健康促进活动效果评估,不断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 (四)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合作交流。 加强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为评价结核病防治效果、改进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以不同人群结核病防治措施、结核菌耐药性、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等为重点,开展应用性研究,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 积极争取国际社会支持与援助,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技和成功经验。实施好国内外合作结核病控制项目,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技术水平和防治效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制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加强对各类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规范疫情报告转诊、患者诊治、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结核病防治工作走向法制管理轨道。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落实防治措施,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经信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按照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联合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社保、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重大疾病补偿范围,支付相关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销售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质量,规范销售渠道。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完善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 要结合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改善设备设施条件。继续加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转诊与追踪,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辖区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按规定合理配置市、县(市、区)级结防机构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重视结核病实验室建设,严格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抓好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降低结核病院内感染风险。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坚持专业教育和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培训方式,层层开展现代结核病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四)保障经费投入,减轻患者负担。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各类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在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种类。民政、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对贫困、低保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不定期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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