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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2—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6日 温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12—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基本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防治效果初步呈现。全市总体处于艾滋病低流行水平,疫情增速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温州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总体目标。 但是,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社会歧视广泛存在,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严重,流动人群感染者和病人管理难度增大,梅毒等性病疫情上升,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较快;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人数不断增加及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总的看来,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防治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全市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4000左右。 1.宣传教育: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至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至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初中学段不少于6课时,高中学段不少于4课时,高等学校每学年不少于1课时;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2/千人口,各地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行为干预: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以上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3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检测咨询: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所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所有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规范治疗: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逐步开展中医药治疗。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深入开展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深入开展公共场所、城乡社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路、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 深入开展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在新生入学体检时,要向每位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特别要注重对大学生安全性行为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反歧视宣传教育,减少、杜绝医疗领域的艾滋病歧视现象。 (二)着力推进综合干预,提高干预工作质量。针对高危人群,全面落实综合干预工作措施,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要在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重点加强对男性同性性行为者、暗娼、静脉注射吸毒者等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的综合性干预工作。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质检、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高校安全套售套机设置工作。加强对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配偶抗体检测率和安全套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 加强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切实强化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市。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四)不断加大监测检测力度,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发展改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在住院病人和皮肤性病等艾滋病相关科室门诊就诊者中主动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推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疫情进行预测。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五)积极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提高治疗质量。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学科与能力建设,加强治疗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经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适时将抗机会性感染的必需药品纳入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有效落实关怀和救助措施,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管理。卫生、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将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民政部门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扶贫、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订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宣传、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探索建立专门羁押场所,关押收治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嫌疑人和违法犯罪人员,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外交、教育、公安、人力社保、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居住在我市的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继续推进示范区建设,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探索创新和引领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不断总结不同人群、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加强对示范区成功经验和模式的总结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把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平台,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成效与干部考核评价、职务升迁和任免挂钩。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级艾滋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实人员,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落实专兼职人员,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各县(市、区)应落实与当地艾滋病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职开展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行政、检验检疫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加大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防治经费每年有一定比例的增长。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加强指导与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各地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信息、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信息交流,拓展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 (五)加大科研力度,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积极组织有关艾滋病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加强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强化治疗药物、检测试剂和预防药剂及用品的应用研究,加强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继续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防治经验,不断提高我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水平。 五、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组织人员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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