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 (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雁荡山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2〕74号)精神,撤销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局,组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雁荡山管委会)。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办公室与雁荡山管委会合署办公。雁荡山管委会为市政府直属的承担行政职能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由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在其管理区域内赋予县级管理权限。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措施和有关风景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雁荡山风景旅游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快融入温州市“1+4”旅游功能区和乐清市“一心三带四区”旅游体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雁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负责雁荡山风景旅游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三)根据温州市、乐清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订所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受乐清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管理雁荡镇。负责区域内社会和行政管理等事务;承担行使委托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的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宜。 (五)负责所辖区域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按县级审批权限审批、审核投资项目,依法对所辖区域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组织招商引资工作;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区域内的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各项公共基础服务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旅游要素环境,推进城市化发展和城乡统筹水平;编制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依法管理区域的土地储备、整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工作;编制区域的总体规划、分区详规、重要的专业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六)负责对雁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及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旅游产品和线路的开发,旅游对外宣传组织、旅游景点和市场的管理。 (七)负责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监督;组织接转、管理雁荡镇的税收和有关规费;管理雁荡镇土地出让收益留成部分;编制申报所辖区域建设发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八)负责受温州市、乐清市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和实施所辖区域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协调管理乐清市有关职能部门设在雁荡山派驻机构的工作;负责监督和检查雁荡山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承办旅游景区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负责所辖区域旅游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组织旅游客源市场的开发工作,指导和协调辖区内风景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承办温州市委、市政府和乐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雁荡山管委会设9个职能局(室)。 (一)办公室(法制办公室) 负责协助管委会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信息、督查、保密、档案、对外联络、办公自动化和政策调研等工作;负责接待、行政后勤、重大活动、会议会务等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内外宾的警卫工作和国家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管委会党委、管委会总体工作要求,对辖区法制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负责辖区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协调行政执法听证事宜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申办、备案和年检工作。 (二)人力资源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指导、协调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编制党建工作计划,负责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组织指导辖区的宣传、统战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管委会所属单位的干部培养、考察、选拔、任免、教育、奖惩和交流工作;负责和指导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党员、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相关政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管委会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织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资格考试、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事项;负责各类人才资源开发计划的编制和人才引进工作;承办就业管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监察和劳动年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统筹、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经济发展改革局(招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经济、科技、统计、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编制所辖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区域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经济总体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研究促进雁荡山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投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计划编制及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和申报;负责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制订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负责物价管理工作并核发有关价格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证;负责雁荡山经济对外交流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管委会招商引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及吸引外来投资规划和目标,编制、修订鼓励投资产业目录,建立和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库,协调办理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负责管委会重大经济发展项目的前期谈判、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储备、编制招商计划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管委会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四)社会事务局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订雁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和产业布局,制订和组织实施全镇农业、农村、社区等城市化建设规划和措施;负责全镇社会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和组织建设;负责全镇的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新社区建设;负责辖区城乡统筹改革和发展,加快推进农房改造和集聚,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加强扶贫开发和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公共安全管理,增强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和民政、交通、司法、人口计生、流动人口、爱国卫生、安全生产、节能等各项行政工作;负责配合协助辖区内行政执法和部门委托给乡镇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的民主法制建设,指导村、社区等自治组织建设。 (五)规划国土建设局(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雁荡山分局、乐清市国土资源局雁荡山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负责编制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辖区内的总体规划,并负责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审批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方案审核、工程扩初设计审批和招投标管理;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制品质量管理;调查处理辖区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证》发放,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负责外来企业进辖区内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承办土地使用权划拨、置换、租赁等的审核、报批,依法做好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负责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征地调查和编制征地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报批等国有土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市政工程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六)资源环境保护局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自然环境资源保护规划,严格保护各类风景旅游资源;负责所辖区域的森林防火、绿化美化、水利资源开发、野生动植物、水生动物、海洋资源等保护工作;负责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主园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对外交流工作,承担协调管理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东西园区的日常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各类已建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管、维护和保养工作;承办所辖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事务性工作;负责编制、报批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协同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核、报批所辖区域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征收排污费;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广告标志牌设置的审核、审批工作。 (七)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管委会财政预算和财政信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负责行政事业财务、基本建设财务的监督管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旅游发展集团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负责相关的会计事务和财政部门监制各类票据的管理;负责财政预算收入的管理,组织核算接转税收和规费收入,控制和合理安排支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监督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财政(务)收支,指导和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督各项基金、贷款、捐助或援助资金的财务收支;指导和监督大宗办公设备、物品的集中采购工作;负责管委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审计监督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管理各级政府下达管委会的资金划转、一般性转移支付、各种补助、社会保障等资金。 (八)旅游开发管理局 负责协同编制雁荡山旅游产业专项发展规划;负责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利用、研发申报工作;负责审批旅游服务经营项目;负责旅游客源市场的开发,制定实施旅游客源市场的开发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旅游形象品牌策划、对外宣传推介工作;组织指导雁荡山5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巩固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等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旅行社、导游审核和年检工作;负责旅游饭店一、二星级的评定和三、四、五星级饭店的申报工作。 (九)文化宗教局 负责雁荡山文化的保护延续和开发建设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雁荡山历史文化和宗教文化的保护和挖掘工作,承担雁荡山历史文化典籍保护和旅游文化产业开发工作;负责管理雁荡山各类文物资源和各级文保单位;指导辖区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协调、指导民间文化艺术、群众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管理辖区重大文化活动;协同管理、指导辖区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室的规划建设、陈列展览和对外开放工作;审核、管理各组织、个人开办的博物馆、陈列室及民间收藏;协同管理辖区文化、文物市场;负责辖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温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宗教业务工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民主管理,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宗教界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组织实施对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正确区分和处理宗教方面发生的矛盾,做好疏导工作,教育、团结、争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做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文物的寺观教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 三、人员编制 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机关编制80名(含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办公室编制5名,不含雁荡镇委托管理行政编制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不含雁荡镇领导职数)。 纪检、监察等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雁荡镇增挂雁荡山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编制数和领导职数维持不变,予以单列。 (二)设立雁荡山综合执法大队(雁荡山旅游质量监督所),为雁荡山管委会所属的承担行政职能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管委会所辖区域相关条例规定的综合执法等工作,负责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等工作。核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三)设立雁荡山后勤服务中心,为雁荡山管委会所属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管委会机关各项后勤服务工作,承办雁荡山信息网络和“智慧雁荡山”建设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四)设立雁荡山博物馆,为雁荡山管委会所属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开展雁荡山历史文化、地质特色、生物多样性等科普旅游教育交流工作,负责馆藏各类文物的管理和维护。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五)受乐清市农业局(林业局)委托管理雁荡山国营林场(雁荡山国家森林公园)。雁荡山国营林场(雁荡山国家森林公园)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数、领导职数均维持不变。经费由财政差额拨款。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