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2-07109 主题分类: 农业水利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2〕31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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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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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 03- 14 15: 5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温州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置温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市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管理,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毛竹)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按规定权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或审核报批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国家和省、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五)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在市公安局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狩猎组织和狩猎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七)组织、指导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八)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现代园区、特色基地、龙头企业和森林旅游的发展,做好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协会建设,做好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服务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档案、会务、机要、宣传、信息、督查、信访、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草拟全市有关林业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指导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林工作,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和扶持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投资、融资、政策性林木保险、林业非税收入征管,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市林业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管理市以上林业资金,负责林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承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重点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建设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

  (二)绿化造林处。负责全市种苗、造林和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平原绿化、重点防护林、防沙治沙、湿地植被恢复、林木种子、种苗、林木花卉、特色基地、低产低效林改造和中幼林抚育等工作;拟订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等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监督的有关工作;组织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负责林业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林业科技成果管理。

  (三)行政审批和资源林政处。负责林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毛竹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及疫源疫病监测;拟订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组织拟订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承担市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森林公安局。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制定森林公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履行对下一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职责;协调、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类重特大案件;掌握重点林区的社会治安情况;指导、监督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刑事、治安、行政执法;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森林消防工作,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管理森林火灾档案和统计;承担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产业发展处。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乡村集体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林业综合统计工作;指导林产行业协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培育规范林产品市场;承担林业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行政编制24名(含森林公安专项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1名副职兼纪检组长);中层领导职数9名(其中森林公安局局长可按副县长级高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编制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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