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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温州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清理 工 作 方 案 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打击各种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清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排查清理,深挖各类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特别是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非法添加行为,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逐步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水平。 二、时间安排 (一)集中排查清理阶段(5月上旬至5月底)。各地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清理,彻底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二)全面整改提升阶段(6月至10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治理整改,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经验总结阶段(1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排查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把好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全面实现工作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 1.种植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超范围不合理使用保鲜剂等行为。 2.畜禽养殖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病死猪是否采取无害化处理等问题。 3.以贝类、海捕虾等水产品和南美白对虾、贝类苗种等为重点,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对重点海域开展有效监测预警,以防发生“问题贻贝”事件。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根溯源。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参加单位: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食品生产加工。把明胶、乳、肉、粮、油、酒、饮料、水产品等重点食品和本地区产业集中度高、具有区域特色的食品生产企业,作为本次全面排查的重点。 1.查产品。要加大对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高、监管过程中频繁出现、历年查处过、媒体曝光过的问题食品的排查。 2.查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采购、添加物使用、生产过程控制、场区卫生状况等。 3.查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要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监管人员履职情况、检验机构食品检测工作情况的检查。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三)食品流通。 1.经营者主体资格。重点检查食杂店、调味品店、食品加工企业的前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2.经营自律制度的落实。重点检查食品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 3.产品。重点检查食品标鉴、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4.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各类小作坊。重点针对农村集贸市场及各乡村中生鲜肉类经营户、各类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其使用的食品原辅料、添加物质以及相关进货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记录等。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餐饮服务。 1.重点排查餐饮服务单位凉卤菜、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要求;餐饮具消毒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是否存在使用问题乳制品、劣质食用油、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不合格调味品等情况。 2.加强对餐饮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提供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和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苏丹红、抗生素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 3.强化对集体聚餐的监管,严防餐饮单位超规模承办集体宴席,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食品进出口。 1.加大对新申请备案考核及到期换证考核的出口食用明胶类及加工食品类企业备案申报资料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查力度。 2.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出口食用明胶类、加工食品类备案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3.严把奶糖、胶囊食品、乳制品、蜜饯、葡萄酒、水果味饮料等食品的进口关,加强铬含量及食品添加剂的检测,严防不合格进口食品从温州口岸流入国内市场。 (责任单位:温州检验检疫局) (六)禽畜屠宰。 1.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 2.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 3.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4.严厉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 5.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厉打击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 6.排查企业畜禽肉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措施落实情况,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粮食安全。 1.组织开展储备粮质量、卫生“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 2.加强政策性粮食检查。组织开展军供粮食、应急成品粮等库存质量检查,以确保粮食质量和储存安全。 3.配合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加大对粮食流通环节的整治,把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准入关。 4.开展对学校供应粮食质量检测和安全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 (八)保健食品。 1.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排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2.开展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成分专项整治。重点打击声称减肥、辅助降血脂、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功能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行为。 3.加大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以批发市场、专卖店、药店为重点,细化对经营者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检查经营产品索证索票情况,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质量可靠。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化妆品。 1.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2.加强化妆品委托生产监管。重点检查委托双方是否是合法经营的企业,是否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所委托加工的产品;被委托企业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开展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美白、祛斑类、祛痘、染发类等化妆品抽检和整治力度。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药品。 1.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是否物料平衡。 2.开展药用明胶和明胶空心胶囊质量检验。 3.检查企业原料来源把关是否严格、使用的原辅料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 4.排查企业是否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 5.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GSP和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管理缺陷的检查,排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使用药品的行为。 6.检查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特药网运行管理,重点排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零售限售以及基本药物、高风险药品,做好药品电子监管码核注核销工作。 7.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抓好药品零售GSP 认证及跟踪检查;排查药店是否设有出租专柜。八是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销售、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药药材、中药饮片管理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特别要加强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平阳县华东农贸综合市场的监控。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医疗器械。 1.加强辖区内二、三类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特别是生产高风险产品企业的检查,防止不合格原辅材料投入生产使用。 2.加强对植入、介入类和特殊经营要求企业的检查。 3.开展医疗器械使用环节检查。要核查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注册证明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否在产品有效期内使用;产品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二)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 1.推进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为企业培训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推进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诚信经营档案,加强食品生产原料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2.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制定《温州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征集管理办法》,做到依法采集和披露企业诚信信息。 3.建立企业诚信评价机制,指导企业依据评价准则做好自我评价。 4.加强对失信企业惩罚力度。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以对群众、对企业、对行业、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的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隐患排查清理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市及各县(市、区)食安办要切实承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清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围绕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潜在风险,开展全面、严密的隐患排查。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公安部门要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线索的排摸力度,切实掌握本地区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明确打击整治的重点部位和行动方向,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网络、制售运销体系以及生产窝点等的查清力度,依法惩处一批组织实施制售行为的犯罪分子,捣毁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坚决克服以罚代刑的现象,切实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监管不严、查处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三)做好信息报告,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委〔2011〕1号)等规定,及时报告本领域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要加强信息的统一发布,有关食品领域的隐患排查和案件处置信息由市食安办统筹协调,有关药品领域的隐患排查和案件处置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各单位不得随意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将集中排查清理阶段工作小结于5月底报市食安办。 各地要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正面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基础知识,引导公众科学理性看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和安全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四)完善应急机制,加强督导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畅通信息渠道,落实应急物资保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与上下级、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联络畅通。要根据排查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排查清理不力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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