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根据《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7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事故报告工作 (一)特种设备生产或使用单位发生涉及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属地质监部门或安监部门或公安部门,遇有人员伤亡的,还须同时通知医疗急救中心。质监部门的报告电话为“12365”,安监部门的报告电话为“12350”,公安部门的报告电话为“110”,医疗急救中心的报告电话为“120”。瞒报、迟报的,将根据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行政、刑事责任。 (二)质监部门或安监部门或公安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判明基本情况后,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酌情通报另外2个部门,另外2个部门也应派人及时赶赴现场。 二、规范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 1.赶赴现场的安监人员、质监人员或公安人员判定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由质监人员报告其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并及时向现场属地政府领导报告,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赶赴现场的安监人员、质监人员或公安人员难以判别事故类别的,应首先保全现场证据,根据本级政府领导指示,授权或委托安监、质监、公安中的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判别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32号)执行。 3.安监部门牵头调查的事故,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是特种设备事故,但已牵头调查5个工作日以上的,仍作为牵头单位调查,质监部门派出人员协助,事故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质监部门牵头调查的事故,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或意外事故的,仍由质监部门牵头,但必须与安监、公安部门会商,确定性质,形成共同意见,报属地政府领导。如果是人为破坏的,由公安部门为主介入调查,安监、质监部门配合。 4.部门之间因推诿扯皮延误事故调查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调查组的组成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市质监、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干部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组长由市质监部门负责人担任。 2.委托县(市、区)质监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由县(市、区)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县(市、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3.调查组组长视情通知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派出相关人员参加。 (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组下设管理组、技术组和综合组。各工作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的指挥协调。 2.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质监部门可商有关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保证调查质量的前提下,采用简易程序单独负责事故调查,不单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 (四)事故调查组及工作小组职责。 1.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查明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整理有关事故调查的资料,并且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移交。 2.管理组职责。负责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方面的原因、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相关责任,提出事故管理方面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汇总整理事故调查工作资料,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管理组组长由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行政人员担任。 3.技术组职责。负责技术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分析事故技术原因和认定相关责任,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预防和整改建议,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技术组组长由具有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 4.综合组职责。负责事故调查的协调工作,按照规定发布事故信息,配合管理组、技术组开展事故调查,安排事故调查的保障工作。综合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委派人员担任。 (五)事故调查分析会。 调查组在技术组完成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管理组完成事故管理调查报告后,召开各小组组长会议,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者或行为人的责任划分,然后召开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划分。各小组组长会议和全体成员会议由调查组组长主持,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有不同意见,调查组应当予以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技术组织、技术机构或者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不同意见仍然需要保留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如实陈述。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与处理。 1.事故调查报告由质监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请求批复;实施简易程序时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向本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及调查报告通报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由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事故责任者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