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2-0201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旅游、服务业-/服务业
文 号: 温政办〔2012〕119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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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旅游、服务业-/服务业
文 号: 温政办〔201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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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2-06-25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 06- 26 16: 5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30号)精神,全面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科学监测服务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服务业统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尚未较好地形成业务量与价值量相结合的服务业统计体系,且现有的统计基础和统计能力较弱,还不能适应“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要求。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服务业统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规范有序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三)强化考核评价。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要共同制定县(市、区)以及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组织落实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报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认真评价,严格考核,督促各级服务业统计职责落实。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综合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功能区以及乡镇(街道)服务业统计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服务业统计进社区(村居)工作,为服务业高效统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能,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服务业统计机构或者指定服务业统计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与服务业统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五)扩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业统计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服务业统计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方法,宣传服务业发展的成效以及服务业统计的成果和经验,营造良好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服务业统计职责

  (一)加强综合管理。市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制度、改进调查方法、提高数据质量,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扎实推进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上质量、上水平。县(市、区)统计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强化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切实做好业务统计和财务统计工作,做到业务量与价值量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和配套。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要做好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统计监测工作,要结合各重点产业特征,在2012年8月底前研究建立一套集业务指标和价值指标为一体的产业(领域)统计监测制度,报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协同市统计局定期提供产业统计监测资料。

  (三)加强协调配合。服务业统计要按照“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负责。统计部门要合理界定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范围,制定部门间服务业统计数据使用管理规定,完善服务业统计“资源互补、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部门统计协调,防止重复调查,数出多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认真承担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报表的同时,报送当地统计部门。

    三、进一步推进服务业统计改革创新

  (一)创新方法制度。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服务业统计制度建设,创新统计方法,重点突破现代服务业发展进程中如何分产业统计的难题。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研究改进交通运输、专业市场、会展业、旅游休闲娱乐等行业统计制度,积极探索民间金融、电子商务、服务外包、总部经济、产业集聚等新业态、新行业的统计方法。统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服务业统计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建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交换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建立部门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分析评估制度,确保相关数据全面、准确、可比。

  (三)拓展监测领域。统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金融服务、现代商贸、旅游、房地产、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专业市场、服务业集聚区等重点产业(领域)统计分类标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各重点产业(领域)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统计监测工作。

  四、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一)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三级联动、队伍稳定的服务业统计组织网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村居)的指导和监督,社区(村居)要落实服务业统计调查员,发挥社区(村居)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下级统计组织网络。

  (二)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工作特别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保证名录库适时、完整、准确,编办、民政、地税、国税、工商等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单位名录信息,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个体户名录信息。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并推进达到小型企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工作。

  (三)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导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时汇总编制财务报表。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提高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四)规范基层统计行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五)加强法制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五、进一步提升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

  (一)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各市级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对全系统、全行业实行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指导、检查验收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增强统计人员素质。各级统计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行业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法治意识,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三)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建立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制度,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监测,准确把握服务业发展形势。各级统计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落实月度、季度信息的分析提供工作,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发挥统计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

  附件:1.温州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2.温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3.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和重点行业监测职责分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温州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7〕36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9〕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涉及服务业及与服务业相关的统计工作的市级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具体包括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市城管与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质监局、市邮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外汇管理局)、温州保监分局、温州银监分局、温州海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档案局、市民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温州机场集团等单位。

  第三条  部门服务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完成国务院各部门、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制定并布置的有关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包括业务统计和财务统计;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制定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对本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第四条  部门应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和重点行业监测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要求,组织推进本部门及管辖系统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服务业统计机构或指定服务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内承担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各相关机构应配备与服务业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七条  部门服务业统计机构或服务业统计负责人承担如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各项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监督检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制订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规划或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承担本部门全行业调查工作。

  (三)管理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档案,负责向市统计局报送本部门需审批的部门新建、变更和逾期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资料。负责或指导本部门职能机构进行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处理,评估本部门的各类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向市统计局报送本部门有关服务业统计调查、财务资料及行政登记记录,按有关规定发布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

  (五)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法制建设。监督检查本部门、本行业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协助市统计局查处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违法行为。

  (六)组织本部门的统计科学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有关调查项目研究;配合市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及专题调研任务;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测。

  (七)组织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统计人员,学习统计专业知识、部门业务知识、计算机应用技能,掌握与履行部门统计职能有关的统计标准,掌握与部门职能有关的现行统计制度。

  (八)组织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明确统计业务工作流程,从统计调查方案设计、布置、数据采集、审核、处理、评估、报送、发布、资料开发(分析)、资料保存等各环节、全过程,全面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保证服务业统计人员相对稳定,服务业统计负责人调整,应事前征求市统计局意见,确因工作需要需调整的,应及时安排相应的接替人员,做好统计业务和统计资料的衔接工作,部门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或取得统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部门应积极参加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举办的各类统计业务培训。

  第九条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第三章统计调查

  第十条 部门应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或变更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建立或调整该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市统计局审批,其中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拟报市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新建或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报送申请函;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登记表、调查制度(方案)。调查制度(方案)应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有关内容。

  (三)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变更前的原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变更的主要内容说明等。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变更是指在各项已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增减调查表、增减统计分组、增减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改变调查方法和改变调查频率等。

  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由各部门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市统计局审批。

  部门应在市统计局批准的有效期限内实施统计调查制度,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一律自动废止。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需要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凡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制度,不得组织实施。违反国家和地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统计部门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为非法调查,市统计局有权废止,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应严格执行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规范设置统计调查指标,合理选择调查方法。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服务业活动领域的扩展和业态创新,不断改进完善统计方法制度。

  第十二条  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精心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和重点产业(领域)统计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部门应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数据审核和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数据质量检查,积极配合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组织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部门行业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统计的相关指标之间要能够基本衔接和匹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加强对基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与服务业发展实际相符合。

  对于部门自行评审发现的或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评审检查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部门要按时向市统计局提供服务业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社会经济及相关领域的综合监测评价资料、名录库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其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以及编印的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并确保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市统计局要及时向部门提供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资料发布制度。部门发布统计资料,应与市统计局有关统计数据相一致;部门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的,以市统计局的数据为准,由市统计局统一发布;部门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不一致的,应与市统计局协调一致后对外发布;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综合统计数据,以及全社会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组织发布,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部门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将统计数据审核、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发布、统计资料报送、统计资料归档、涉密统计资料保密等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部门服务业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台账、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执法案卷、重要统计文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

  部门向市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部门使用提供发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包括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在涉外活动中使用统计数据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并反映本行业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和热点问题,对服务业发展情况开展分析研究。

第五章统计信息化

  第十九条  部门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条  部门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实现数据报送的网络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数据库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统计法制

  第二十二条  部门服务业统计应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制定年度统计法制建设计划,定期组织统计人员普法知识培训。同时积极参加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普法培训及各项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部门要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巡查、统计稽查、统计执法大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积极配合市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市统计局查处。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服务业统计检查工作机制,对不符合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温州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对部门年度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纳入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及系统内部的统计检查制度,对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和管辖系统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级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2

温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俊(市政府)

  副组长:赵有力(市统计局)

  金浩(市发改委)

  方栋才(市经信委)

  成员:徐立泉(市教育局)

  匡连庭(市科技局)

  蒋义炮(市民政局)

  胡正武(市财政局)

  潘一雄(市地税局)

  徐群(市人力社保局)

  吴坚正(市住建委)

  吴洪广(市城管与执法局)

  王德奔(市交通运输局)

  王林素(市水利局)

  潘平平(市商务局)

  梅阳(市文广新局)

  吴尚斌(市卫生局)

  瞿自杰(市环保局)

  刑永汉(市体育局)

  郑黎明(市统计局)

  吴高宏(市旅游局)

  叶新明(市金融办)

  钱敏泽(市人民银行)

  万安琪(市国税局)

  吴宇东(市工商局)

  张克云(市质监局)

  孟一兵(市邮政局)

  任虹(温州保监分局)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郑黎明兼办公室主任。

  

  附件3

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

和重点行业监测职责分工

  1.市统计局:负责制定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重点产业(或领域)统计范围,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51、52)、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58)、仓储业(59) 、住宿和餐饮业(61、62)、房地产业(70)、居民服务业(79)(不包括全市婚姻服务797、殡葬服务798)以及其他无主管部门服务业等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协调、指导部门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定期开展服务业统计情况的督查、通报工作;管理、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和统计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与市发改委共同开展对县(市、区)服务业发展监测评价工作。

  2.市发改委 (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及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组织协调全市13个重点行业统计监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制定和实施全市物流业统计监测制度和服务业集聚区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开展服务业发展和统计工作情况的督查、通报工作;研究建立和规范服务业发展与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对服务业发展与统计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统计部门共同开展对县(市、区)服务业发展监测评价工作。

  3.市经信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电信(631)、卫星传输服务(63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含个体经营户,以下同)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

  4.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教育业(82)(不含职业技能培训)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5.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知识产权服务(725)、研究与试验发展(73)、地震服务(742)、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75)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市科技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

  6.市民宗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宗教团体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宗教团体(944)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7.市民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服务以及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婚姻服务(797)、殡葬服务(798)、社会工作(84)、烈士陵园和纪念馆(876)、基金会(943)等涉及民政服务行业以及社会团体(94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95)等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市乡城社区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

  8.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原则,做好市级服务业统计经费保障,指导全市工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财政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中国共产党机关(90)、国家机构(91)、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92)、群众团体(941)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全市财政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同级统计部门抄报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情况统计报表及财政决算报表相关数据。

  制定并组织实施地税部门税收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同级统计部门抄报地税收支情况统计报表。

  9.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社会保障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职业技能培训(825)、社会保障业(93)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0.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地质勘查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地质勘查业(747)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1.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监测和环境治理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监测(7461)、环境治理业(772)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2.市住建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业、工程技术、测绘服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测绘服务(744)、工程技术(748)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做好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变动统计;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市房地产业统计监测制度。

  13.市城管与执法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共设施管理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公共设施管理业(78)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4.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道路运输业(54)、水上运输业(55)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5.市水利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管理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水利管理业(76)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6.市林业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服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生态保护(771)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7.市商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会议及展览服务、典当、拍卖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拍卖活动(5182)、会议及展览服务(7292)、典当(6633)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商贸流通业、服务外包产业和电子商务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18.市文广新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娱乐业以及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广播电视传输服务(632)、新闻和出版业(85)、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86)、文化艺术业(87)(不含档案馆873、烈士陵园和纪念馆876)、娱乐业(89)以及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等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市文化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

  19.市卫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卫生业(83)(不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834)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20.市人口计生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834)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21.市工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工商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广告业(724)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全市工商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做好企业、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库建设,定期提供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注册及变更情况资料;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市专业市场统计监测制度。

  22.市质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质监服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质检技术服务(745)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全市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做好法人代码库建设,定期向同级统计局提供赋予法人代码的单位名录的登记、变更和注销资料;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23.市体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统计报表制度;组织体育业(88)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24.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海洋服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海洋服务(743)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25.市旅游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727)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市旅游业统计监测制度。

  26.市气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气象服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气象服务(741)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27.市档案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档案馆统计报表制度;组织档案馆(873)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28.市金融办:研究建立并组织实施温州地方金融运行统计监测制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29.市人民银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金融业(66)- (69)综合统计制度,研究建立和实施全市金融业统计监测制度,以及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30.温州保监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保险业(68)财务统计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报表;协助市金融办做好全市金融业统计监测工作。

  31.市邮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市邮政业(60)全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协助市发改部门做好全市物流业统计监测工作。

  32.市国税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国税部门税收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市国税系统税收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同级统计部门抄报国税收支情况统计报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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