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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市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瓶装燃气供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温州市区瓶装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温政办〔2011〕133号)等,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指导,以消除瓶装燃气安全隐患、规范经营秩序为目标,认真落实“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努力建立“业主诚信自律,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市县统筹协调、部门牵头指导、乡镇具体负责、业主责任落实、社会共同参与”的瓶装燃气供应市场安全监管体系,构建“机制模式化、经验制度化、制度常态化”的工作模式,实现瓶装燃气整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从根本上解决瓶装燃气行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规范瓶装燃气供应市场秩序,使广大市民安全、方便地使用瓶装燃气。 三、部门职责 (一)城管与执法部门:加强对燃气行业发展的指导;负责打击取缔非法供应点;查处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行为,查处非法制造、报废、改装、过期钢瓶充装燃气的行为,查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负责供应站点许可工作。 (二)质监部门:加强对瓶装燃气钢瓶的安全管理;负责查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行为;负责查处燃气充装企业掺混二甲醚等影响气质安全的行为。 (三)工商部门:加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燃气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无许可证件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查处流通环节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销售非法钢瓶行为;负责查处以次充好、短斤缺两、强买强卖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四)运管部门:加强对瓶装燃气运输中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规范、非法从事瓶装燃气配送的车辆。 (五)住建部门:完善市区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点规划,并按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发挥行业主管作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七)安监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八)消防部门:负责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九)考绩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成果的考核督查。 (十)各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供应站点的选址落地,按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加强管理,组织辖区各镇(街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的检查和宣传。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供应站点审批制度。加大《温州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实施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管道燃气建设,进一步扩大城市管道燃气覆盖面。科学合理布局市区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落实瓶库用地规划,将供应站点作为城镇基础配套设施工程,纳入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详细规划,确定供应站点建设用地,按照基建程序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严格执行瓶装燃气市场准入机制,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的条件要求,规范供应站点许可审批,满足市民的正常用气需求。 (二)健全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制度。以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为单位,对所属供应站点从业人员、送气工进行统一培训,合格后发放《温州市瓶装燃气供应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温州市瓶装燃气从业人员服务证》,实行服务证、工作服、钢瓶封口“三统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温州市瓶装燃气从业人员服务证网上查询系统,便于广大市民查询,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监督管理。 (三)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瓶装燃气供应市场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事关民生的长期性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信息联络人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相通,资源共享。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住建部门牵头,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探讨瓶装燃气供应市场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市政府提交意见建议。 (五)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城管与执法、质监、安监、工商、运管、消防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燃气安全是关系到保民生促安全的大事。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制定长效监管机制,推进燃气行业管理上新台阶。 (二)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宣传栏、入户检查、发放用户安全用气手册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让群众懂得安全用气知识,增强群众自我防范和守法意识;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和整治成果宣传,公开服务投诉平台,鼓励市民踊跃举报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三)沟通协作,形成合力。要建立属地管理为主、条块密切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以区、功能区为责任单位,牵头部门要承担起相应的整治职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合力,有效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从根本上消除瓶装燃气供应市场中的质量安全问题。 (四)加强督查,确保落实。要定期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发:鹿城、瓯海、龙湾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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