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8日 温州市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工业园区、城乡统筹“双百”工程、科技企业孵化器、保障性住房、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温委〔2011〕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由若干个专项引导基金组成。每个专项引导基金发起设立若干个专项子基金,其宗旨在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业园区、城乡统筹“双百”工程、科技企业孵化器、保障性住房、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以及政府决定的其他对象的发展,通过环境改善来为经济运行和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市级主导、县级配套、募集跟进、投向平台”的原则,专项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重点支持对象,细分为产业平台引导基金、保障房引导基金、社会事业引导基金等若干个专项引导基金。各专项引导基金的组建工作可视情况分步实施,基金的规模应根据运作的具体需要确定。 第五条 引导基金由市财务开发公司代表市政府出资,并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六条 各专项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产业平台引导基金。整合经信、科技、商务、农办(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现有的有关扶持专项资金。 (二)保障房引导基金。整合农办(农业局)、住建、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和现有的其他专项资金。 (三)社会事业引导基金。整合教育、文广新、旅游等相关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和现有的其他专项资金。 (四)其他引导基金。整合所涉及的主要相关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章 基金投向 第七条 专项引导基金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每个专项子基金出资,以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等形式参股认购专项子基金的份额。 第八条 各专项子基金按资金来源归口,原则上全部投向温州市域范围内的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产业平台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温州市域范围内的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集聚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等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以及政府决定的其他投资对象。 (二)保障房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温州市域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防灾减灾、社区服务及民政事业设施等建设以及政府决定的其他投资对象。 (三)社会事业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温州市域范围内教育、文化、旅游等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以及政府决定的其他投资对象。 (四)其他引导基金。按照设立宗旨和目的来确定其投向。 专项子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同时在温州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温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按一定比例参股该创业投资企业。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专项子基金投资于县(市、区、功能区)对应项目时,县(市、区、功能区)需与引导基金投资额按1比1比例进行配套跟进(含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不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和其他权益。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约定回报、回购、股权转让、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参股基金或受托管理基金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各专项引导基金分别设立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专项子基金组建方案、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决定资金到位的时间和数量。 专项子基金备选组建方案和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各不少于3家;未达到3家时,由决策委员会酌情决定。 专项子基金组建方案的采纳、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需经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确定。 (二) 审查批准基金合伙协议、募投对象、参股比例、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 负责决定专项引导基金的投向及出资比例等。 (四) 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决策委员会下设操作组,分别由各牵头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进行实体化运作,负责各引导基金具体实务的操作。重大事项需提交决策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专项子基金 第十三条 专项子基金可以合伙制、公司制以及信托制等形式组建(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组建的,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资不低于1%,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20%,其余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定向募集。 第十四条 专项子基金的类型选择、组建方式、运作模式等内容,由各方通过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专项子基金存续期限、资金规模以及发行节奏与拟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相匹配,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约定回报、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六条 专项子基金的运作包括专项子基金、专项子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三方,各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作为专项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三)最近3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及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负责人。 (五)基金管理计划完善、明确、可行。 (六)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全国前10名基金管理公司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全部基金资产的条件,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具有总部银行授权和配套资源支持。 (二)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作为协调人,全程协调基金投资者和受托管理团队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托管银行需要对被投资项目进行项目贷款资金跟进。 第十九条 专项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对专项子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专项子基金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条 专项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决策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投资决策按照基金内部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子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基金的资金账户在监管下封闭运行。基金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存放于监管账户,封闭运作,同时收回投资时直接回到该账户。 (二)严格规定投资流程,包括立项、尽职调查、投资条款商务谈判、投资后管理等。 (三)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投资协议的执行,并防范个人道德风险。 (四)对于没有按照投资流程进行投资发生的损失,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承担;对因受托管理机构员工道德风险所产生的损失,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专项子基金每季度定期向投资人提供简报,提供基金半年度未经审计的报告。基金年度会议,提供基金经审计的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决策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每季度末向决策委员会报送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决策委员会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决策委员会组成部门依照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考核评价按照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要求进行。建立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决策委员会另行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