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2-0201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文 号: 温政发〔2012〕7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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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温政发〔20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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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市区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进一步
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12- 08- 26 11: 2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深入实施振兴实体经济“亩产论英雄”专项行动,加大工业有效投资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发展促进工业用地提高效益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16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工业投资力度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2〕37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进行工业用地二次开发

  (一)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要对园区规划、产业布局进行修订完善,编制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年度实施计划。根据振兴实体经济“亩产论英雄”的要求,对不符合产业导向、土地产出水平低、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采用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通过企业搬迁、关闭、土地回购等方式,进行工业用地二次开发。二次开发后,按照每1000平方米新增厂房面积折合为1亩的标准,市政府给予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50%的土地指标奖励。

  (二)企业原厂房改、扩建项目:

  1.容积率不超过2.6的,经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建设规模超出原土地合同约定(土地合同未明确的,以规划条件、批准的总平为准)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的规划工业用地,容积率超过2.6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召集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消防、安监、环保、城管与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联合审查,经批准后实施,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3.相邻企业间在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联合进行工业用地(厂房)二次开发的,可凭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向国土资源和房管等部门申请,参照以上两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规划已列入“退二进三”区域内,企业要求进行厂房改、扩建的,在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不要求新增建筑拆迁赔偿合同”后,按规定报批,方可进行临时改、扩建。

  (四)对201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未批先建的生产车间,可向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提出补办相关手续。经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召集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消防、安监、环保、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有关办理条件的,经当地区级以上政府或同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可减免相关行政处罚,补办有关手续和证件,其超占部分土地使用权可采用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则予以拆除。

  二、鼓励企业进行工业用地二次流转

  (五)企业购置厂房实施的项目,要按照规定报经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其购置厂房所产生的交易税归属于地方部分,经经信、财政等部门核准,报请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技术更新改造的投资额度标准,给予全额返还。

  (六)企业对外招商或招租,应向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备案。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对拟入驻企业、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对未经评估而入驻的企业、项目,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将召集相关部门,对其产业、产出、环保执行、安全生产、能源消耗、企业税收缴纳和员工社保缴纳情况等进行联合检查。对违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入驻企业采取劝退、关闭等措施。

  (七)存在闲置情形的土地,即未按规定动工开发、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的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土地,企业因市场变化或自身原因,要求政府回购的,在土地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1年(含)以上2年以内,按原土地出让价扣除土地闲置费后收回;对闲置2年(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当地区级以上政府或同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无偿收回。

  (八)在建或已竣工投产项目的土地,企业要求政府回购,符合温委发〔2011〕23号文件规定的,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按原出让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地面构筑物收购价按即时重置价格进行回购;其他的按出让(投资)合同规定进行回购,或参照温委发〔2011〕23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协商回购。并依法相应减免税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三、鼓励企业实行工业用地“腾笼换鸟”

  (九)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或被征收企业,要求异地安置的,其新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并经专家评估后,市政府对其工业用地面积可按1比1.2的比例进行协调并异地安置。根据专家评估认定意见,对确需超出1比1.2比例安置的工业用地,经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认可后,按照当地的土地价格优先公开出让;企业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十)企业整体退出生产改为发展工业设计、技术研发、检测检验等生产性服务业的,除享受“退二进三”优惠政策外,按照市、区政府新出台的有关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扶持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助。

  (十一)企业退出原有产能,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转型升级,项目如能享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市财政给予1比0.5的配套奖励。

  (十二)对利用村集体二产留用土地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立项为准),予以免缴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对总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项目,经当地政府认定,并报经市经信、财政等部门审核后,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

  四、其他

  (十三)为了加强后续管理,土地二次开发项目如进行转让土地或改变功能,由当地政府按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确认是否补缴土地出让金(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四)本实施意见是对温委发〔2011〕23号、温政办〔2011〕166号和温政办〔2012〕37号文件的补充,如有不相符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

  (十六)各县(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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