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2-0200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文 号: 温政办〔2012〕16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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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2012年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目录
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 08- 29 16: 3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12年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我市属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企业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均应纳入企业采购范围。在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予以明确,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

  二、采购人应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当年采购目录,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本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并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集体决策报市级国资部门备案后实施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因特殊要求需变更采购方式或交易平台的,应事前报市级国资部门审核、批准。

  三、企业自主采购,须参照《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由各市属企业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国资部门备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企业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共享市国资部门监管的代理机构库和评标专家库资源,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在市国资网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web.wzgzw.gov.cn)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及有关指定的媒体公告;企业自主采购信息须在市国资网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和企业网站及有关的媒体公告。

  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级国资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进口产品和单一来源产品须在市国资网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公示。

  六、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租赁、评估、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其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七、市国资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市属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八、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九、本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及标准由温州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2012年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及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

  

附件

2012年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2012年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货物(通用)类、服务类项目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企业采购项目和货物(生产经营专用)类项目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企业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企业采购项目,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交易平台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

  二、2012年市属国有企业自主采购数额标准

  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企业自主采购;其中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各市属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确定)及以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须由各市属企业参照《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采购方式和程序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采购。

  三、2012年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详见阅读版)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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