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有效缓解我市停车难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格局。 二、适用范围 在各区和市级功能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的、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经营性的停车场,不包括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以及其他以房地产开发形式可以一次性出售停车泊位(车库)的停车场。 三、建设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资金,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公共停车场。包括: (一)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 (二)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地上停车库建设; (三)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进行扩容提升改造; (四)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五)对未开发地块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 (六)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学校操场的地下空间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 (七)利用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八)在住宅小区条件允许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小区自有用地范围内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九)既有建筑在具备安全、消防条件的基础上,采取楼顶加建等形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四、运作模式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市区停车发展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市住建委根据规划编制制定下达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各区(功能区)、市级投资集团按照职责分工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级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及各国有投资建设主体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BT、BOT等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对于具备条件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在统一规划布局和确定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由项目责任主体依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的投资经营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利用的土地(包括地下空间),可通过租赁、合作经营,或由所属单位采取BOT的方式,推行社会投资建设。 政府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给予土地、规费、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投资者负责依法建设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 五、政策措施 (一)供地政策 1.凡新建公共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投资方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形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2.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地上现行市场价折算楼面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资金补助政策 利用单位自有用地或既有建筑、人防工程、废弃厂房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或建设项目超规定比例配建30个以上公共停车位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公共停车的部分如为地面停车场类型(不包括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则按不超过工程建安成本的20%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余类型可按不超过工程建安成本的25%一次性资金补助;资金来源由市、区财政按出让金分成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三)商业开发政策 为平衡投资不足,鼓励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凡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根据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实施难度等综合因素,通过综合测算,可在停车场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为每100个泊位不超过100平方米。涉及轨道交通站点等周边停车场建设的,商业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并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广告位,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其应得收入可作为停车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 (四)经营权政策 社会投资新建的地面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地下公共停车场(含配套商业)200个(不含200个)泊位以下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200个泊位以上的大型地下公共停车场,需要长期经营的,经营权期限最高不超过50年。 各行政企事业自有用地采取社会投资、合作经营或BOT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由双方商定。 (五)产权政策 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国土部门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地面立体(地下)公共停车场,以及经规划部门同意,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层高在2.2米以上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涉及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国土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利用废弃厂房等改造为公共停车场的,可按存量房进行交易。 (六)规费优惠政策 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人防异地建设费(多层停车楼除外)、绿化异地补偿费等建设过程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 (七)停车收费政策 公共停车场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由投资经营者根据市场因素和停车高低峰时段自主定价,在实施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凭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发放收费票据,并按国家物价政策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八)运营保障政策 市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需求不能达到饱和状态的,公安交警、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应视情在其周边道路上划定禁止停车区域或设置计时收费停车、调整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等措施进行需求调节。公安交警和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违章停车的查处力度。 尽快建设市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九)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资金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期限的信贷产品。 六、保障措施 (一)优化审批程序 市区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各区(市级功能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批,各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制定出台相应的审批办法,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项目建成后,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辖区政府应牵头协调公安交警、城管与行政执法、规划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对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经规划部门核实,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的,由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整改补建。 (三)完善配套政策 市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区(市级功能区)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5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