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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
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贯彻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三松四不”、 “五年”、“一代办”原则,建立健全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工作协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根据全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确定“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的界定标准,建立“个转企”对象培育库,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优化便捷准入,建立部门工作协作机制,齐抓共管,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切实营造公平、便捷、高效的“个转企”环境。工商、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调动一切资源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助力,集合一切优惠政策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搭台,想尽一切办法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服务,确保我市“个转企”三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培育标准 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对全市个体工商户进行调研摸底,按以下标准确定“个转企”的重点培育对象,共同协作建立“个转企”对象培育库,激发个体大户转型升级活力。 (一)工商部门标准: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资金数额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标准分别统计,按其设立之初所申报的资金数额予以确定。 (二)税务部门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建账建制标准或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1.制造业产值月均4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2.营业额月均4万元以上的餐饮、娱乐、足浴、住宿、中介等服务业及生产性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3.从业人数10人以上,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和自有商品管理系统的商贸流通领域的个体工商户;4.专业生产资料市场内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三)人力社保部门标准: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步骤 (一)确定“个转企”培育库名单。 2013年我市“个转企”培育库名单为20000家、2014年为10000家、2015年为5000家,具体培育对象由工商、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基层单位根据各自认定标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所在乡镇(街道)共同商议确定后,由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个体经济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个转企”办)于当年4月10日前报市“个转企”办汇总,建立重点培育库名册,下发各基层实施单位推进实施。 (二)“个转企”登记工作。 1.工商部门:开通“个转企”工商登记绿色通道,推行个民协工作人员全程无偿代办服务,由专人负责提供登记咨询、登记材料的整理。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由各工商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各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各工商注册窗口直接受理登记;个体工商户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各工商注册窗口直接受理初审后,由代办工作人员送至市工商局注册窗口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与转型后的企业档案实行合并归档保存。工商部门每月5日前向当地“个转企”办及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抄告上月完成的“个转企”登记企业名单信息,供各部门核对汇总。 2.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通“个转企”税务登记绿色通道,根据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清单》及相关税务登记材料做好对“个转企”对象的税务登记手续,并做好相关“个转企”后涉税问题的政策咨询、落实工作。 3.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个转企”有关社保的政策咨询、落实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2015年底前“个转企”后的企业,自愿选择改变原来经营模式的,负担不增,税务部门积极做好政策引导工作,方便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也允许三年内暂缓办理其它相关登记。 (二)2015年底前“个转企”的纳税人,以上年实缴税款为基数,三年内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奖励,后两年由同级财政按50%予以奖励。 (三)“个转企”纳税人于次年3月前向辖区工商部门申请政府奖励,工商部门审核汇总并送税务部门审核上年实缴税款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奖励。 (四)“个转企”工作奖励资金,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根据现行财政分成体制予以落实;各职能部门的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人力社保部门保障已完成“个转企”登记的企业社保扶持政策的落实。 (六)“个转企”后,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管辖权维持不变。 本实施方案由市“个转企”办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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