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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2〕58号)精神,我市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全市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自2013年4月起,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实行“三统一”制度。 二、实施“三统一”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下列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 3.关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 4.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 5.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7.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公文种类; 2.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材料等; 3.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4.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5.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6.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7.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8.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9.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10.涉密文件;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1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13.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1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5.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16.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17.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三、分类管理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 1.起草。 2013年4月1日起,市直属单位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提请市政府发布的,除提交草案外,必须同时提交起草说明(见附件1)。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文件涉法内容说明、文件制定程序说明、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自发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的,需说明理由。 2.登记。 市府办收到起草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后,进行形式审查,报送的材料如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报;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相关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召开协调会或讨论会后,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登记。 列入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令)制定计划的,由起草部门直接送法制办登记并审核。 3.编号、发布。 市府办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市府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公布主体、公布时间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政府门户网站专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建立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为本级政府部门提供标准化的检索入口,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的检索途径。 (二)市直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 市直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法制办,并按主办部门编号。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法制办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 市直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的程序和方式,由市府办另行规定。 四、清理 (一)清理对象。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包括:《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予以保留的443件、修改的15件;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主要负责执行的行政机关清理,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好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于5月31日前报市法制办(联系人:谢迪迪,电话:88960515,传真:88967520)。由市府办和市法制办组织清理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后,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于7月31日前报市法制办。 五、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强化法制工作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法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文件管理工作人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全面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附件: 1.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 2.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文件制定依据;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等等。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文件×年×月开始由×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或者×年×月×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或者进行风险评估)。×年×月×日在网站(或者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条意见,不采纳×条,理由×××(或者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月×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文件已经在××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如简化程序的,文件制定程序说明如下: 因为×××(有关紧急情况说明),该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文件制定程序简化。 ×月×日经过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由×××、×××参加。×月×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文件已经在××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因为××的原因,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附件2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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