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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非温州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关于做好非温州籍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 参加中考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温州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和谐,根据《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国办发〔2012〕46号)、《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60号)和《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初中升高中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办考〔2013〕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实行市、县(市、区)联动,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做好非温州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有关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促进公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构建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社会管理体制,努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系统设计,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居住证管理制度,有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三)统筹兼顾,稳步实施。充分考虑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和各项公共服务的承载能力,稳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初中升高中问题。 三、资格条件 (一)参加中考报名资格条件。已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温州籍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市范围内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初中学籍的(以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注册为准),均可报名参加我市中考。 (二)参加职业高中录取资格条件。凡在我市参加中考的考生,均可参加职业高中录取。 (三)参加普通高中录取资格条件。参加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我市参加中考,并具有初中学籍(以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注册为准)和相关学习经历。其中,参加2013年普通高中录取的,至少具备九年级一年完整的学习经历;参加2014年普通高中录取的,至少具备八、九年级连续两年完整的学习经历;自2015年起参加普通高中录取的,需具备初中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 2.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并在我市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时间截至当年5月份)。 3.参加2013年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市范围内已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自2014年起参加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市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需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当年5月份),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从促进教育公平、改善民生、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切实重视该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保障和实施工作。发改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配置中小学校;公安、新居民服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的登记管理,推广完善居住证制度,准确提供有关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招生政策解读宣传工作,让考生和家长知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各招生学校和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做好招收随迁子女宣传工作;规范招生秩序,防止中考移民等现象发生。 (三)各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进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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