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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意识,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浓厚氛围,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第十二个“8·8诚信日”启动开展首届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百佳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树立企业诚信典型,鼓励和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重塑信用形象,为温州“赶超发展、再创辉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评选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3年工商年检合格的各类企业,优先考虑纳入各单位(包括工商、税务、人行、海关、检验检疫等系统)评价的高资信企业;市本级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信用办(中心)申报或推荐。 三、评选标准 主要从企业经营状况、企业信用记录、企业诚信管理、社会责任履行、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评审(见附件1)。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纪委(监察局)、市法院、市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行、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温州检验检疫局、温州海关等单位组成的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市信用办作为其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市“百佳诚信企业”评选工作进行指导、组织评审等;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五、评选办法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每届有效期两年;评选活动分组织推荐、部门联审、通报表彰、社会监督等阶段进行。 (一)推荐名额分配。按1∶1.3比例确定推荐候选企业总数130家。其中,乐清市、瑞安市各推荐15家候选企业;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生态园辖区企业到瓯海区申报,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各推荐14家候选企业(含市本级企业);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推荐10家候选企业,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市瓯江口新区)各推荐6家候选企业。各地在推荐候选企业时,要综合考虑产业结构、企业规模等因素,原则上第一、二、三产业企业比例为10∶60∶30,并兼顾一定比例的规上小企业。 (二)评审推荐程序。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与相关单位(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按通知要求牵头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评选结果按先后顺序排名,统一报市信用办,经市评选委员会联合审核并进行公示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予以通报表彰。 1.推荐: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含市本级企业)的初审(包括向辖区内各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确认信用记录),各地要充分运用工商、税务、人行、质监、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的内部信用评价系统,将候选企业名单及其信用材料统一报市信用办(联系人:陆剑鸣,电话、传真:88960218,邮箱:250210070@qq.com)。 2.汇总:市信用办负责对推荐的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向省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查询,并结合企业经营状况、企业信用记录、诚信管理、社会责任履行和企业信誉等方面情况确定提名审查企业名单。 3.联审:各有关单位依据评选条件,对获得提名的企业从行业职能角度进行评审,市信用办根据评审反馈情况,确定诚信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市评选委员会审议。 4.公示:对市评选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候选对象,经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后,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通报表彰。市政府对评定的“百佳诚信企业”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并给予相应的便利和政策扶持。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诚信企业的典型经验,树立企业诚信榜样。 (五)社会监督。获得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加强企业诚信自律,对入选后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市信用办将抄告有关单位记录其不良信用,并取消下届市“百佳诚信企业”评选资格。 六、评选步骤 评选活动从2013年8月8日开始启动,分五个阶段进行:宣传动员阶段(8月8日至9月8日)、企业推荐申报阶段(9月9日至9月28日)、审查评比阶段(9月29日至10月18日)、结果公示阶段(10月19日至10月28日)、通报表彰阶段。 七、有关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统一使用标准A4纸,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内容包括: (一)申报表。申报企业要如实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对填报内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书面报告。申报企业要按照评选标准及结果应用说明对企业开展诚信建设情况和典型经验作全面总结,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 (三)其他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各类法定生产经营证书,各级机构的奖励、荣誉等证明材料,第三方信用评级和评估材料的复印件等。 附件:1.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评选标准及结果应用说明 2.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申报(推荐)表 3.企业授权查询委托书 4.个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 附件1 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评选标准及 结果应用说明 一、评选标准 (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1.评选期内经营效益良好,主要参考指标:资产总额、净资产、销售收入、纳税总额、净利润、社会贡献额、亩产税费等; 2.企业规模达到行业领先地位(如省、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确定的行业龙头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重点民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餐饮流通企业),以及信用良好业绩优秀的中小企业。 3.参照《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温委办发〔2012〕62号)和《关于调整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的通知》(温委办传〔2013〕19号)规定计算的企业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企业。 4.企业参加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且信用评级在BBB以上的,在评选时优先考虑。 (二)企业无失信行为记录。 企业在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商品流通、诚信纳税、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中介机构诚信等十大重点领域的相关监管部门无失信行为记录。具体包括: 1.银行信用方面,无拖欠或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记录。 2.合同信用方面,无合同欺诈、故意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记录。 3.商品(服务)信用方面,无制假售假、商业贿赂、价格欺诈和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失信行为记录。 4.财务信用方面,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等失信行为记录。 5.纳税信用方面,无偷税或无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收优惠、伪造发票等失信行为记录。 6.劳动信用方面,无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等失信行为记录。 7.环保信用方面,无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失信行为记录。 8.安全生产信用方面,规模以上企业,无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无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他企业,无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一年内无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无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等失信行为记录。 9.质量信用方面,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被查处等失信行为记录。 10.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无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生产经营等失信行为记录。 (三)企业诚信管理良好。 企业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信用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可兼职)从事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有企业相关领导人参加的诚信建设领导机构,以及诚信管理部门和人员,任务分工明确,部门协作有效。 2.有对内部的诚信管理、对外部的诚信履约、对社会的诚信自律等方面的信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3.有职业道德管理,包括企业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中突出诚实守信并执行认真,成效显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1.积极参与辖区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参与社会诚信建设和慈善捐赠,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等。 2.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履行职工社会保障责任,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3.按期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五)企业信誉度高。 1.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诚信经营,坚持向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2.坚持公平竞争,在业内有较高的认同度; 3.坚持道德操守,能依法保护股东、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社会和行业中有较高的影响力,特别是在企业困难时期,仍能坚守信用的。 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其他。 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在精神文明建设、诚实守信经营、“六城九市”联创等各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机构的表彰和奖励。 企业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各级信用信息平台中,近两年企业信用有不良记录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参评资格。 二、评选结果应用 (一)通报表彰。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二)媒体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展示当选企业风采,介绍诚信企业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引领。 (三)享受优惠政策。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对当选企业给予相应的便利和政策支持,使信用优良的企业获得更大的社会认可,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付出更少的交易成本,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用信机制,通过“以用促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创建。 1.市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局): 列入市“百佳诚信企业”的服务业企业拟建或在建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列入市“百佳诚信企业”的服务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 2.市公安局:参照《全市公安机关服务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实施意见》(温公通〔2012〕195号)精神,给予优惠落户政策、商务签注政策等,并优化公安行政服务管理;优先开展预警防范服务,特别是严打严防侵害企业权益的合同诈骗、知识产权犯罪及企业内部职务犯罪等经济犯罪活动,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市地税局:对市“百佳诚信企业”,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检查及发票协查等检查外,自纳税信用等级确定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复稽查、纳税评估不得超过一次;涉及发票用量根据纳税人申请放宽一个季度,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税、政策快递服务、定期上门服务等办税服务。 4.市人力社保局:对市“百佳诚信企业”免予日常巡查监察。 5.市环保局。对市“百佳诚信企业”减少执法监管频次,实施告知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教育,帮扶指导其整改。对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专人跟踪服务。 6.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荣获市“百佳诚信企业”称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检查。 7.市人行: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满足市“百佳诚信企业”的资金需求。各家银行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扩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允许市“百佳诚信企业”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合理确定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提供多种信贷支持模式,尽可能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诚信企业贷款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市“百佳诚信企业”,人民银行在办理开户、贷款卡、结售汇及外汇核销等方面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8.市国税局:对市“百佳诚信企业”,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检查及发票协查等检查外,自纳税信用等级确定之日起,A级纳税人两年内不得重复稽查,AA、AAA级纳税人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稽查;自认定A级纳税人起两年内,纳税评估不得超过一次;评估实地核查必须经县(市)税务局局长批准。 9.市工商局:市“百佳诚信企业”申请办理工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的,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受理并提供便利。 10.市质监局:对市“百佳诚信企业”,在各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评选时予以优先推荐。 11.温州检验检疫局:优先推荐符合标准的相关进出口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开辟绿色通道或建议予以直通放行;对申请办理产地证的企业,在产地证业务分管管理方面予以优惠待遇;可简化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口岸查验和放行手续;在组织向上级质检部门申报“中国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等评比表彰活动时,可优先推荐申报。 12.温州海关:市“百佳诚信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的,予以优先受理并提供便利;在温州海关辖区内享受通关优先受理并提供便利;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检查外,自获市“百佳诚信企业”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复稽查;享受海关一对一政策帮扶服务。 13.其他相关单位对市“百佳诚信企业”参照本单位本系统有关诚信企业评定最高等级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2 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申报(推荐)表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评选委员会 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申报(推荐)表
注:1.企业类型: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外商独资等; 2.组织形式:指非公司制企业、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资或合营企业等; 3.社会贡献总额指企业的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统筹、待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利息净支出、应交税金、利润等项目的总计。 4.亩产税费(若有):参照《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温委办发〔2012〕62号)和《关于调整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的通知》(温委办传〔2013〕19号)规定计算。 5.信用监管记录情况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列,作为向有关单位查询参考。 附件3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授权查询委托书 本企业申请参加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评选,特授权温州市及属地信用办(中心)从各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有效期至本次评选活动结束(若本单位当选,可查询至市“百佳诚信企业”称号有效期结束)。 本企业贷款卡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代表(签章):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授权查询委托书 本企业申请参加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评选,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温州市及属地信用办(中心)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所查信用信息仅限于本次评选活动使用。查询有效期至本次评选活动结束(若本单位当选,可查询至市“百佳诚信企业”称号有效期结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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