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4-01681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
文 号: 温政办〔2014〕1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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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温政办〔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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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
意见

发布日期: 2014- 01- 28 11: 1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企业分类帮扶力度,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置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5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3〕11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企业分类帮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一)属地负责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调查、研究与分析,抓住典型和核心企业予以重点帮扶。

  (二)分类实施原则。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在深入排查、全面评估、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为相关企业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方案。

  (三)企业主体原则。企业帮扶要在市场化处置的基础上坚持企业主体原则,企业是化解自身风险的主体,秉承合理投资、降低风险、诚信经营的理念,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主动化解自身风险。

  (四)银企协商原则。提倡银企双方平等协商,行政协调,尽量避免使用司法手段强行解决。

  二、分类帮扶

  (一)重点保护类企业。

  市处置办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和市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排查、评估情况,提出约2000家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的优质类企业名单,由市、县(市、区)金融办联合银监、人民银行以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落实,从融资上支持和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具体措施:

  1.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到不抽资、不压贷。

  2.如企业因担保关系需要履行代偿义务且配合履行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协调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采取查封基本户、保全企业及其法人和股东的资产等司法强制措施。相关债权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市处置办对相关企业的资产、股权落实关注措施,防止“逃废债”行为的发生。

  3.因抵押物缩水引发信贷额度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维持原额度的续贷。

  4.当有关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之间应及时互通信息,相关信息同时报市处置办备案。

  5.市金融办联合温州银监分局、市人行、市各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相关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对于个别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的应给予通报,相关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

  (二)重点帮扶类企业。

  以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为单位,深入开展企业资金风险情况排查、评估,在关注类和帮扶类企业中确定一批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突出、被银行抽资压贷及担保链风险传导暂时出现困难的重点风险企业,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具体措施:

  采取以“时间换空间”思路, 在强化《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置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55号)文件等帮扶措施的基础上,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帮扶的企业,切实落实帮扶责任,实施以下帮扶措施。

  1.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府对重点帮扶企业开展帮扶期间暂缓采取司法措施。若特殊原因需采取相关措施的,债权银行必须报市、县(市、区)处置办审核同意。

  2.重点帮扶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正常偿还利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原授信额度、授信条件不变,不抽资、不压贷。

  3.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帮扶企业自身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尽量不超过基准利率;对重点帮扶企业履行代偿责任的,免除代偿金额的全部罚息,代偿金额的利率降至基准利率以下。对重点帮扶企业在1年内代偿担保金额的,予以免息鼓励。

  4.重点帮扶企业则视实际情况需要由国有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有限担保,并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确保政府资金优先退出。

  对列入市级帮扶的6家重点风险企业建立市领导联系督办制,相关风险帮扶化解事项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市处置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具体安排如下: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朱忠明联系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孟建新联系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步鸣联系庄吉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副市长胡纲高联系温州市三杉光学有限公司(龙湾区);

  市政协副主席余梅生联系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鹿城区);

  市政协副主席章方璋联系浙江泰恒光学有限公司(瓯海区)。

  (三)资不抵债类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提供相关信息,由市各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排查、评估、审核,在帮扶类企业中确定一批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需要进入重组或破产保护程序的企业,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启动资产重组或司法破产程序。第一批控制在100家左右,由市中院牵头负责处置。

  具体措施:

  1.由最大债权银行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直接债权人和或有债权人(担保人)共同组成,接受属地政府处置办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线索时应及时向属地处置办报告。

  2.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政府部门介入,向债权人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必要协助。

  3.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强化协作,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此类企业风险化解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法院对此类企业的破产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帮助银行收回贷款;公安部门对此类企业加强信息掌控,发现涉嫌犯罪问题的及时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土地资产权属抵押变更、转让、过户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住建(房管)部门对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的房产等级、变更、转让、过户等事项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法人股东(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监管。

  (四)涉嫌“逃废债”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市各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属地政府深入开展排查、评估,将企业为两类,一类是民事违约行为,即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一类是涉嫌犯罪的逃废债行为,如涉及骗取贷款(及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洗钱等相关各种犯罪。具体由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处置。

  具体措施:

  1.主管部门约谈。由经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约谈。

  2.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由相关债权人向属地处置办提出申请,经处置办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法人、股东擅自出境和房产、股权等资产擅自转移等行为落实限制或关注措施。

  3.支持依法处置。支持和鼓励银行和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涉及民事违约的,要通过各级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处置,如需对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有关措施的,法院应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作出裁定;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或报案。

  4.严厉打击。公安部门建立相应专案组,予以严肃查处打击,遏制犯罪行为蔓延。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评估(2014年1月下旬至2014年2月28日)。由重点担保圈属地政府负责,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担保圈进行调查评估,特别是对其中核心企业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等情况要进行深入客观的审核评估。

  (二)拟定方案(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20日)。由属地政府负责组建专项工作小组,联合债权银行、国有担保机构、相关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讨论研究,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拟定可行的化解方案。

  (三)组织实施(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5月31日)。属地政府组织债权银行、国有担保机构与帮扶企业对接,按照帮扶方案,逐一落实帮扶事项,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四)总结分析(2014年1月2014年6月)。相关属地政府对6家重点企业帮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梳理帮扶成果,向全市推广。其他各县人民政府可借鉴此次帮扶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此类风险企业的帮扶处置。

  (五)跟踪监督(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帮扶工作开展后,市处置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属地政府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促进企业平稳脱险,确保政府帮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工作保障

  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由市风险企业帮扶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分类帮扶事项由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共同承担。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任务要求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置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55号)规定的部门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其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开展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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