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4-0721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水利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4〕3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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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水利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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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4-04-0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方案》的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 04- 04 12: 5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

  

  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方案

  为了加强城镇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深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9年)、《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80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提升对象

  瓯海区:泽雅水库;

  乐清市:淡溪水库、钟前水库;

  永嘉县:楠溪江引供水工程;

  苍南县:桥墩水库、吴家园水库;

  珊溪(赵山渡)水库已单独制定了《关于大力开展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人口统筹集聚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不再列入整治提升对象;

  其他县(市、区)水源地整治提升对象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12月底,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建设,完善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实现经济社会与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4年3月—6月):各相关县(市、区)完成辖区内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现状的自查,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一库(源)一策”整治提升方案。

  (二)全面整治提升阶段(2014年7月—2016年6月):各相关县(市、区)按照“一库(源)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全面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工作。

  (三)整治提升验收阶段(2016年7月—2016年12月):各相关县(市、区)提交验收申请、工作总结、技术评估报告,按照验收标准(详见附件),通过温州市人民政府的验收。

  四、工作任务

  (一)实施污染整治。

  1.深化污水处理。合理规划水源保护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布局、规模和工艺,实现保护区内污水全部得到妥善处置。对常住人口在200人以上、人口密度高的集聚区建设生态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先进工艺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并通过人工湿地、村庄绿化、农田、林地等利用方式实现尾水处理区域水环境要求。对已建成但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改造提升,实现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常住人口少、人口密度低的农居点,建设栅格式化粪池,实施氧化塘、土壤渗透、人工湿地、农田、林地等利用方式进行分散处理。进一步提升生活污水处理的覆盖面,到2016年6月底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达到100%,纳管率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2.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鼓励开展垃圾分类试点,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到2016年6月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行政村至少建成1处垃圾收储点,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98%以上。

  牵头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城管与执法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3.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调整优化畜牧业布局,划分畜禽养殖功能区,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落实禁养区制度,2014年12月底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全面取缔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规模以下养殖户实行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规模,现有养殖场一律不得突破核定的养殖规模,对于超规模养殖的从严查处;对于自行削减养殖规模的,给予转产转业扶持奖励,确保保护区内生猪养殖当量逐年下降。2016年6月底前,一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畜禽养殖户,二级保护区内养殖户建立养殖户名录。

  牵头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4.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的管理,严格控制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的布局和规模。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种植业的调查和退出计划。2016年6月底前,完成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种植业的退出,恢复建设水源涵养林,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种植业面积不再扩大。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对保护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种植业实施严格环境监管,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用量和种类,推进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配方肥、专用肥、环保型、缓稀型等新型高效肥料的使用,引导保护区走生态农业道路,切实降低农药化肥对保护区水环境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5.严格控制旅游业发展。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对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旅游行为在2014年6月底前予以取缔,对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旅游设施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或关闭。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特征,合理开发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旅游资源,严格控制旅游污染,防止超负荷发展旅游业。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上旅游开发项目,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旅游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不得设置排污口,已建排放污染物的旅游设施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或关闭。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旅游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6.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在现有农房改造集聚、下山移民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并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在县(市、区)生态建设资金中给予补助,即从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向集雨区外统筹集聚的,完成原有农房拆除建设水源涵养林的,原则上平均每人补助5000元,并在优势地块供给、政府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具体补助政策可根据统筹集聚地点情况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移民办)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实施生态修复。

  1.建设水源涵养林。大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建设,增强森林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功能。将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列入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垦造耕地造成对周边原有水源涵养林的破坏。2016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一级保护区已垦造耕地区域恢复建设为水源涵养林。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以“均利均股”为主要形式的林权改革,通过“政府租赁、以奖代补”等方式提高库区群众保护水源涵养林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2.推进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按照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改变保护区内湿地用途,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砂、采石、挖沙等活动,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源保护区内湿地的行为,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在水源地主要支流、河口、水岸带,保持水岸带现有原生态湿地,并通过采取湿地恢复与重建、河岸线治理、科学的植物配置等措施,提高生物水陆交换能力,改善生态功能。因地制宜建设前置库或湿地处理系统,种植浮水、挺水、沉水植物,营造水生植物带进行综合治理,降低入水库氮磷总量,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湖滨带要全面实行退田还湖,实施水岸带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积极开展湿地保护工程建设。严禁库区网箱养殖和大规模捕捞行为,严厉打击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库环境的不法行为,并根据水库水质保护要求和鱼类生物资源状况,适度发展库区保水渔业,科学合理确定捕捞规格品种,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保持水生态平衡。通过积极采取生物调控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提高水体自身净化调节功能,重建水库水体生态系统平衡。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规范管理。

  1.完成保护区划分与标志设置。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要求,在2014年6月底完成保护区范围划定,并报省政府批准。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要求,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保护区的长久性界碑、交通警示牌、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置。在2014年12月底前在保护区内交通道口或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长久性的刻有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告示牌。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2.拆除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物。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014年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筑物的调查建档工作,掌握涉及的建筑物面积、人口、建设年份等基础信息,结合农房集聚改造和下山移民等,制定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物的拆除或关闭计划。2015年12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后的所有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和关闭。2016年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前的所有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和关闭。

  牵头单位:市城管与执法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3.推进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现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自动在线监测点,加强常规监测频率和项目。对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安排专人负责,加大在线监测数据的开发利用,形成全天候实时监测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常规监测的频率,2015年12月底前,实现饮用水源地每两月监测一次以上,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表1和表2项目分析。2016年6月底前,实现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一次,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表1和表2项目分析,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公用集团、市交投集团。

  4.完善污染事故防范预警应急体系。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防范,2014年12月底前,建立污染源和风险源名录,对保护区内的所有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制订应急预案,建设事故池,配备应急物资。在饮用水源附近的高速公路、主要道路要设置隔离设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车辆翻入、事故残液流入饮用水源地。对有道路穿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修建加强型安全防护栏,设置堆砌沙包、收集沟和蓄水池等,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2014年12月底前,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核备案,需通过饮用水源附近路段的,需要有专用车辆护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一级保护区内加强型安全防护栏安装。2016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内全部道路加强型安全防护栏的建设安装。对饮用水源取水口或者一级保护区实施安全防护网建设,建设在线监控视频系统,实施全封闭管理。结合pH、生物毒性建设藻类异常增殖预警等环境污染预警能力,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环境突发事故各项应急措施。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5.完善保护区日常监管。建立水源保护区每月定期巡查制度和巡查台账,推进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拆除和关停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拆除和关闭。严格禁止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船舶通行、违法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严格禁止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和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排放污染物行为。严格禁止准保护区内设置水上加油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威胁饮用水安全的化学品或重金属污染项目和倾倒危险废物等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定期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和风险源进行排查。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实现专人负责。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认识,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且艰巨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水源所在地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工作。各相关县(市、区)政府作为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责任主体,也要建立相应的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通过制定辖区内的水源的“一库一策”,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责任考核,严格工作监督。

  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将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各地水源地水质监测指标纳入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突出政绩考核科学发展导向,将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参照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的考核模式,实行饮用水源保护单独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好、水质监测达标的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奖励。严格监测预警,对水源地开展监测,建立水质预警和定期通报制度。严格工作监管,定期对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市考绩办、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机制体制,完善政策措施。

  建立公共财政和市场运作的水源保护资金筹集方式,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建设资金、水资源费和适度提高水价中的水源保护费,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建设投融资机制。不断丰富生态补偿方式,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实物补偿和智力补偿等方式。不断提高直接补偿范围和额度,逐步将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群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基础教育等列为生态补偿资金直接补偿的试点范围。2016年6月底前,建立覆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整治奖惩制度,将水质监测和考核结果与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安排以及其他扶持资金安排相挂钩。进一步健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及保洁制度、库区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管理制度、水质监测制度、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污染源和潜在事故源排查制度等水源保护制度。加强区域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饮用水源生态补偿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四)营造宣传氛围,引导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介,通过宣传栏、宣传车、村民会议等多种形式,深入群众,加强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好保护水源与保护区内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系,增强水源保护区内群众保护水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向供水受益区的社会各界宣传水源保护和水源地生态移民的重要意义,以及“谁受益、谁分担,谁用水、谁出钱,用好水、多花钱”的“以水养水”政策导向,引导群众大力支持适度提高水源保护费,形成“饮水思源”、“喝水不忘保护区人民”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大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德教育,全面提升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纠纷,对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整治中有关信访问题,积极应对,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附件: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验收标准

  

  附件

温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验收标准

类别

内容

序号

判断依据

是否符合

验收
            部门

污染防治

污水处理

1

完成已建但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农办
            住建

2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常住人口在200人以上、人口密度高的集聚区建设生态化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后水质达标排放。

 

★农办
            住建

3

对常住人口少、人口密度低的农居点,建设栅格式化粪池,实现氧化塘、土壤渗透、人工湿地、农田、林地等利用方式的分散处理。

 

★农办
            住建

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100%,纳管率80%以上。

 

★农办
            住建

生活垃圾处理

5

全面建立“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

 

★农办
            城管与执法

6

开展垃圾分类试点,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农办
            城管与执法

7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行政村至少建成1处垃圾收储点。

 

★农办
            城管与执法

8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98%以上。

 

★农办
            城管与执法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9

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实现二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规模逐年下降。

 

农办

10

完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户的拆除或关停。

 

农办

11

完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拆除和关停。

 

农办

12

完成畜禽养殖户建档(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定义规模以下),完成重点养殖户的畜禽污染整治任务,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

 

农办

污染防治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13

一级保护区内无垦荒造地或垦荒种植现象。

 

★国土资源
            农办

14

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种植业。

 

农办

15

二级保护区内无大规模垦荒造地或垦荒种植情况存在。

 

★国土资源
            农办

16

二级保护区内未使用高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农办

17

二级保护区内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逐年下降。

 

农办

旅游业污染防治

18

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旅游活动。

 

★住建
            旅游

19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已建的旅游设施完成拆除或关闭。

 

★住建
            旅游

20

二级保护区内现有排放污染物的旅游设施完成拆除或关闭。

 

★住建
            环保

21

二级保护区内旅游活动无明显污染行为发生。

 

环保

22

二级保护区内旅游开发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住建
            环保

生态移民

23

制定二级保护区内生态移民计划,完成生态移民工作。

 

★民政
            农办

24

制定生态移民补助政策。

 

★民政
            农办
            财政

生态修复

水源涵养林建设

25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涵养林列入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

 

林业

26

保护区内无水源涵养林破坏现象。

 

林业

27

一级保护区内已垦造耕地完成水源涵养林恢复。

 

★国土资源
            林业

28

制定水源涵养林补助政策。

 

★林业
            环保

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29

保护区内湿地得到严格保护,湿地面积无萎缩,湿地功能无退化现象。

 

林业

30

库区内无网箱养鱼现象。

 

海洋与渔业

31

库区内无大规模捕捞行为。

 

海洋与渔业

32

无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

 

海洋与渔业

33

无非法采砂、采石、挖沙活动。

 

水利

34

制定并落实库区保水渔业适度发展计划。

 

海洋与渔业

规范管理

保护区划分

35

2007年前完成划分的保护区需要相关部门发文确认。2007年以后建设的水源按《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 - 2007)的要求划定保护区范围,并经省政府批准。

 

★水利
            环保

标志设置

36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口或人群聚集的场所设置有长久性的刻有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告示牌。

 

环保

37

各级保护区都有明确的界线,重要节点设立有标志鲜明的长久性界碑。2008年以后设置的界碑要求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设置。

 

★水利
            环保

38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情况,道路穿越入口需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交通警示牌。

 

交通运输

39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敏感区域和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水源保护宣传牌。

 

水利

一级保护区管理

40

开展违法建筑物调查建档,制定一级保护区违法建筑物拆除或关闭计划。

 

★城管与执法
            农办

41

无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拆除或者关闭。

 

★住建
            城管与执法

42

无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现象。

 

★海洋与渔业
            环保

43

除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允许通航的区域外,无船舶通行、停泊、装卸情况。

 

港航

44

无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水利
            农办

二级保护区管理

45

无排污口。

 

环保

46

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完成拆除或者关闭。

 

★住建
            环保

47

保护区内为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环保

48

无畜禽养殖场和网箱养殖现象。

 

★农办
            海洋与渔业

规范管理

二级保护区管理

49

无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现象。

 

港航

50

无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的现象。

 

★农办
            水利

51

无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的现象

 

港航

52

无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水利
            农办

准保护区管理

53

无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水上加油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农办
            水利
            环保

54

无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现象。

 

环保

55

无堆放、倾倒和填埋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的现象。

 

环保

56

无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包装器材。

 

★交通运输
            环保

57

无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汞、镉、铅、砷、铬等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的化学品或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

 

★安监
            环保

58

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环保

水环境质量

59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环保

60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环保

61

水环境质量改善。

 

环保

监测体系建设

62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按规范设置相应的水质监测断面(井、孔),按监测要求完成常规监测分析。

 

环保

63

列入自动监测站安装计划的完成安装并正常运行。

 

环保

64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表1和表2项目分析。

 

环保

65

县级以上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

 

环保

规范管理

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66

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建立污染源和风险源名录。

 

环保

67

保护区内所有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均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事故池和应急物资。

 

★安监
            环保

68

取水口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设置监控系统,完成全封闭管理。

 

水利

69

完成道路加强型防护设施建设。

 

交通运输

70

建立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环保

保障措施

组织领导

71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水利
            环保

72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确定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水源保护区领导小组和专人负责饮用水源日常管理工作。

 

★水利
            环保

长效监管机制

73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定期巡查制度。

 

水利

74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洁制度。

 

水利

75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
            环保

76

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机制。

 

★环保
            交通运输

77

建立污染源和潜在事故源排查制度。

 

环保

78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环保
            财政

79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宣传机制。

 

宣传

  说明:1.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2.带星号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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