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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降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不良贷款占比,规范不良贷款核销处置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小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不良贷款核销处置为抓手,建立健全核销处置机制,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处置力度,有效实现控新化旧,至2014年底,使全市小贷公司整体逾期水平以及各小贷公司单体逾期水平降至2%以内,逐步形成防范有力、处置有效的不良贷款长效化解机制。 二、处置原则 (一)属地负责原则。 小贷公司逾期贷款核销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牵头落实,实行属地负责,全权处置。 (二)分类处置原则。 对逾期时间不长、还款意愿尚可的不良贷款,一般应先自行协商清收;对逾期时间较长、还款意愿较差或者无清偿能力的不良贷款,可视情况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进行清收。 (三)适度创新原则。 在依法处置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创新不良贷款快速处置机制,开辟不良贷款处置绿色通道,加大逾期贷款案件执行核销和化解处置力度。 (四)控新化旧原则。 根据“统筹安排、分类处置、多策并举、共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切实化解小贷公司不良贷款,严控新增不良贷款率,降低已有不良贷款率。 (五)账销表挂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各小贷公司对已核销的不良贷款应当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建立核销台账进行表外登记。 三、处置规则 (一)账销表挂处置。 各小贷公司应定期对季末不良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分类制定不良贷款处置措施。对下列未形成实际损失但一时又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自发生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收回的,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前提下,可以依照账销表挂的原则进行自主核销: 1.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收贷,经调解、判决、仲裁后生效的贷款; 2.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正式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贷款; 3.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因涉及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后的贷款。 (二)申报税前扣除。 下列情况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详见附件),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经人民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等债务豁免的债权; 2.因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者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原因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对其资产进行清偿或者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可执行财产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5.提起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将不良贷款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损失部分; 7.因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涉及刑事案件,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贷款。 (三)备案动态管理。 各小贷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属地金融办报送《不良贷款处置明细表》,列明已明确终结以及表外将继续追偿的不良贷款。收回的表外不良贷款,应当及时入账,并照章纳税。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我市经济金融发展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正视小贷公司不良贷款现状,更加积极主动作为,对于不良处置工作做到不回避、不手软、不推诿。同时,要提前介入,高度重视风险预防工作,对潜在的不良贷款,做到早发现、早提示、早处置,把风险消除在萌芽阶段,全力防范因债务纠纷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作为辖区内小贷公司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小贷公司不良贷款核销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处置责任,加快推进小贷公司不良贷款处置进程。对于不良率高于规定比例的小贷公司,要督促其尽快设立专门的清收部门或者岗位,健全完善动态监测机制,以确保清收处置力度。对小贷公司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涉及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通力配合,共同处置。 法院要加大不良处置司法保障力度,在判决相关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温州实际,允许小贷公司在法定基准利率4倍以内,对不良贷款收取罚息,以增加违约成本;小贷公司涉诉案件进入执行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在执行立案10个工作日内,出具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的文书;允许小贷公司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出具担保函,无需提供保证金。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小贷公司加快建立常态核销机制,坚持每季度对新增不良贷款进行评估,及时沟通不良贷款处置过程及结果。各小贷公司要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内控制度,完善表外贷款资产管理台账,加大表外贷款清收力度,防止表外贷款资产流失,并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不良贷款处置损失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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