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实施管理,健全控规实施管理机制,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制定本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之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地块控制条件的深化完善。同时,城市重点区域(详见附图)应整体统筹考虑区域特色与亮点,运用城市设计等技术手段专题论证。 一、指标控制类 1.用地性质。 控规用地兼容性要求可依据本通则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表》(详见附表)执行。 2.地块边界和面积。 在城市道路、自然山体或水体围合的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在地块细分或合并时,可增加区间道路;如取消区间道路或增加城市支路,需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 因地块权属边界与规划用地边界不一致或因道路、河道、各类工程管线规划实施等因素,可对地块边界进行局部修正。 3.容积率。 3.1道路与交通设施或公用设施用地(上盖物业等综合开发地块除外)的容积率可根据相关专项规划或行业标准进行深化完善,具体包括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枢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和安全设施用地。 3.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可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国家、省、市等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进行深化完善,具体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物古迹等用地。 3.3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进行深化完善。 3.4同一街坊范围内,除3.1至3.3条文所述的情况外,在不超过街坊未供地块地上建筑总量10%的前提下: 1)可对单地块地上建筑容量进行深化完善,单地块地上建筑容量提高幅度不得超过20%; 2)多地块同步实施时,经专题论证后,可对地块间地上建筑容量进行转移。 3.5深化完善后地块容积率上下限不得突破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政策要求。 4.绿地率。 同一街坊范围内,在不减少街坊绿地面积总量的前提下,可对单地块的绿地率进行深化完善,调低幅度不得超过该地块总用地面积的10%;规划确定的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地率原则上不得调整。 5.建筑密度。 在符合第4款的条件下可对单地块的建筑密度进行相应深化完善。 6.建筑高度。 在不影响周边地区及地块其他指标的前提下,可通过城市设计、视线分析、景观研究等手段,对建筑高度进行深化完善,建筑高度调高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7.配套设施。 基层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在满足设施的类型、规模等级等控制要求不降低、配套优先实施和设施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具体位置可在街坊范围内进行深化完善。 二、线性控制类 1.道路红线。 在道路线形走向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因具体工程技术原因(如高架匝道、交叉口渠化、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设置等)或与文物古迹和市政管线等发生矛盾时,引起道路规划红线局部修正的,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的,可对道路红线进行局部修正,道路局部修正后所涉及的地块应该按局部修正后的道路红线实施。 在保证道路线位基本走向不变和红线宽度不减的前提下,可对城市支路的具体线形和红线宽度进行局部调整。 2.水利蓝线及沿河绿线。 在满足水利要求的前提下,可对局部岸线进行修正,水利平衡范围限于实施建设地块内。沿河绿线作相应修正。 3.市政管线。 在不影响输配干管网络布局的前提下,按照配套优先实施的原则,结合现状地下管网的实施情况,经专题论证后,可对规划市政管线、管径、路由等进行深化完善。 三、其他 1.场地设计标高。 控规对地块室外场地设计标高为指导性内容,可按周边道路所涉及的设计标高平均值加上0.3米,对室外场地设计标高进行深化完善;如场地地形复杂,应专题论证后确定。 2.建筑连廊和地下通道。 地块间的建筑连通可根据工程需要实际进行增设或微调。 3.现状保留用地。 控规中认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指本规划期内暂时保留其现状。在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景观、基础设施配套等无明显影响的前提下,可增加小型公用设施或非独立占地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在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景观、基础设施配套等无明显影响的前提下,可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改扩建。 4.已批用地。 控规中认定为“己批用地”的地块,是指已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或规划主管部门已出具规划条件的地块,相关指标参照原已出具的规划条件(含已批总平面图)。若原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的,应专题论证后确定。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