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5-07227 主题分类: 科教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5〕4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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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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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市
特殊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 05- 15 09: 0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市特殊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市特殊教育发展的

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为加快完善我市特殊教育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善残疾人接受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达到接近当地普通适龄儿童少年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多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

  2. 积极发展残障儿童学前教育。各县(市、区)要积极举办0-3岁残障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并逐年提高残障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的比例,为特殊儿童康复提供有利条件。

  3.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到2016年,全市各特殊教育学校要举办职业教育班,可根据需要举办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教育部,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应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中等职业学校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残疾人招生规模,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银行、医院等各类社会公共场所要为残疾学生实践活动提供便利。积极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除工作,切实提高残疾人素质。

  二、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建设

  4.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6年,瑞安市、乐清市、苍南县建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到2016年,市本级和瑞安市、乐清市、苍南县要分别建成容纳100名以上重度残疾儿童就学规模,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市特殊教育学校要率先加强学前教育和高中段职业教育,在学校增设普通幼儿园,成立学校实训基地,整合普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并在校内建设游泳馆和水疗设施;瓯海区、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要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重度残疾儿童教养班,重点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每校可容纳30名以上重度残疾儿童就学。福利院等集中安置残疾儿童的机构要开设特殊义务教育课程。

  5.积极举办“康教结合”机构。要根据残疾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多形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和重度残疾儿童教养机构。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并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要合理配置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实施医教结合,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教育机构由残联部门审核,教育部门审批。温州市儿童医院、温州医科大学要加强与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的联系,为学校一线教育教学提供支持,提供专业康复师、治疗师培训,配合学校进行专项测试评估,并定期到学校进行医疗服务。

  三、积极开展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

  6.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管理体系,合理规划设置学区随班就读资源中心,配备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加快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领导,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具体指导,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参与,以学区随班就读资源中心为基础,辐射所有随班就读学校的服务体系。到2016年,每个乡镇至少要建有1个资源教室,5万人以上的乡镇要建2个以上资源教室。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普通高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学习。继续采取“不算人数算分数”的办法来调动普通学校教师接受“随读生”的积极性。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的工作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四、开展重度残疾学生送教上门活动  

  7.对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服务。送教服务遵循家庭自愿、定期入户、送教上门、免费教育的原则,采取走进家庭实施“一对一”的送教上门服务,原则上每周1次,每学年不少于120课时。对有能力到社区或特教学校接受教育的,可定期集中安排予以教育。县(市、区)残联负责调查摸清本地区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分类登记后与同级教育局商定送教服务对象。县(市、区)教育局总体负责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的教育工作,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师资培训。送教上门工作原则上由施教区普通学校承担,对个别极重度特殊残障儿童少年,因特殊教育技术原因普通学校无能力承担教育任务的,由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送教。

  8.设立送教服务工作经费。送教服务工作经费分别从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以普通中小学生公用经费15倍划拨)中列支。其中,授课教师的工作补贴、学具制作与购置、表彰奖励等费用由残联部门承担;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教材、教具、授课教师的差旅费由教育部门承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永嘉县、洞头县、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送教上门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可划拨到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专门用于教师送教上门开支。其他地方可划拨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专款专用。

  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9.配齐配强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工作管理干部和教研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师生比为1:3,学前和高中教育阶段师生比为1:2。每30名学生配备1名食堂职工,寄宿制的特殊教育学校每20名学生配备1名生活管理员。在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部(班)师生比为1:4,每2班配1名生活管理员。随班就读学生在6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可增编配备1名特殊教育资源教师。设立各县(市、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并增编配备1-2名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协助开展本地随班就读工作。

  10.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将特殊教育校长、教师的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落实相关绩效性工资待遇。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教师职称评定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职称评定与晋升的政策。在编在岗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教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随班就读资源教师享受普通学校班主任津贴同等待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享有本人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下同)15%的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荣誉证书并加发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殊教育津贴;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六、继续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力度

  11.落实和完善有关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免收高中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优先享受生活费补助,落实中、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专部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并逐步提高。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低保残疾学生免收伙食费,所需经费由各级办学单位所属的财政、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共同承担。

  12.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实行财政拨款。将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纳入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保障范围,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分担比例、管理使用办法与当地普通学校相同。

  13.落实对特殊教育倾斜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含随班就读、送教上门)仍按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拨付。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每学期每生不低于150元的交通费补助。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对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各地要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等。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各类组织捐资助学支持特殊教育。市人民教育基金设立特殊教育专项,主要用于奖励特殊教育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资助特殊教育发展项目。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考核

  14.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定期研究特殊教育工作。教育、发改、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改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养和教育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含康复机构教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卫计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15.加强督导考核。把发展特殊教育措施落实情况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完成情况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未达标的县(市、区),不得参加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等各类与教育行业有关的创先评估活动;凡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未达标的乡镇,不得参加与教育行业有关的创先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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