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5-024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府工作
文 号: 温政办〔2015〕3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4-30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201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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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府工作
文 号: 温政办〔20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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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04-30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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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05 08:4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国资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视同财政性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运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指挥中心、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数字化、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分为一般项目、较大项目。

  (一)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50万(含)至300万元的项目。

  (二)较大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300万(含)元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资、质监、保密、审计、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七条 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经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部门编制的部门(系统)信息化专项规划应符合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经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布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公共管理和服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二)项目投资合理,具有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有利于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安全有保障。

第三章 年度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项目业主单位每年按要求向同级发改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填写《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发改部门会同经信、财政等部门制定下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未列入信息化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财政不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暂缓安排年度项目建设资金:

  (一)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三)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的。

  (四)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项目验收的。

  (五)在项目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二条 项目要求实行3年免费维保。过保后的维保费用原则上纳入预算,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至10%进行预算。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列入建设计划的较大项目须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业务需求、建设内容等方面进行前期咨询设计,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见附件2)。在项目方案编制时应同步设计信息安全相关内容。鼓励业务相关单位联合编制跨系统、跨部门的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年限不得小于6年,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严禁将项目随意分期,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十五条 较大项目建设方案由具备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写。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承建标项的投标、评审。

  第十六条 对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布局合规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等方面,具体的流程如下:

  (一)经信部门对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对于一般项目,由经信部门按简易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未通过审查项目,以联系单方式(见附件3)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二)对于较大项目,由经信部门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通过专家论证后,经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三)技术审查未通过或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需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完善。业主单位对经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是项目立项和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五)业主单位将经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最终项目建设方案、立项申请报告报发改部门立项。发改部门对经信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项目立项完成后,业主单位根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资金。

  (七)国资一般项目,由国资部门按简易程序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国资较大项目,在取得国资部门的方案初审意见后,参照本条(二)、(三)、(四)、(五)款步骤进行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前沿技术、偏门技术、新兴领域等复杂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性审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预审。经信部门根据相应的认定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第三方预评审机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项目,业主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选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为规范行业健康发展,防止市场垄断,严禁在项目招标中设置“原厂商产品授权函”、“原厂商售后服务函”、软硬件非目录技术指标参数等控标行为(目录技术指标参数另行发布)。确需设置特殊指标必须说明理由,并报经信部门及财政采购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建单位进行建设。“智能化”项目按照国家住建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的相应等级执行,其余项目应选择符合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以下简称ITSS)的企业并参照以下等级标准:

  (一)较大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级(含)以上证书。

  (二)较大软件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具备软件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涉密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投入应用后升级、维护的及时性,鼓励由注册在本市且经过认定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承建或者与外地企业共同承建。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鼓励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较大项目必须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先于承建单位介入项目,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较大项目不得开始施工。

  第二十四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项目监理单位不得参与项目承建。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与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监理、评测等相关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 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从事项目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工程监理、评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各项标准,确保建成后的项目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日常管理工作,建好项目管理档案,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向经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能进行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变更,若确需变更,必须填写项目变更单(见附件4),以书面形式报发改部门核准。变更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额的10%。项目最终决算总额不能超过立项审定总额。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在项目稳定试运行3个月后,向经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包括业主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验收材料,具体如下:

  (一)业主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立项报告、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及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承建单位提交项目施工方案、测试报告、用户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材料。

  (三)较大项目需提交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四)较大项目需提交项目(性能、信息安全)等第三方评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行专家验收制,验收由业主组织,经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一)检查建设规范。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进度、投资额和其他控制指标是否按照批复文件、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实施,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报送批准。

  (二)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

  (四)检查管理档案资料。主要检查项目立项、批复、变更、经费、合同,招投标文件、监理报告等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五)检查技术文档。检查承建单位交付的项目实施计划、需求分析报告、实施方案、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等相关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六)检查功能。对应用系统的功能完整性、正确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检查规章制度。检查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一)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推荐验收组组长并由验收组长主持项目验收。

  (二)业主单位作关于项目建设背景、试运行及竣工验收准备等方面的报告。

  (三)承建单位作关于项目建设、合同履约、人员培训、售后保障等方面的报告。

  (四)监理单位作关于项目监理内容、监理情况以及项目竣工意见的报告。

  (五)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六)验收专家组对关键问题进行质询、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

  (七)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给出验收结论和意见并签字。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给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结论:

  (一)验收通过标准。指完成合同规定及方案设计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合同和建设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过程文档齐全;

  2.经费使用合理;

  3.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4.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5.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验收不通过,不得交付使用:

  1.合同和建设方案约定的功能未完成,验收文档不齐全;

  2.经费超预算;

  3.技术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

  4.施工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5.项目运行不稳定或稳定试运行不足3个月;

  6.擅自变更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7.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三十四条 不能正常验收项目处理措施。

  (一)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向经信部门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

  (二)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 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5)报送经信、财政部门,将项目竣工文档报送给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往年竣工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项目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监理、评测等单位按合同要求对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承建单位的质量保障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实施年限超过2年的项目,业主单位可自行进行阶段性验收,将阶段性验收成果报经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信部门将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和相关责任问责制度,每年将对往年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并公布结果。绩效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经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该部门(系统)今后信息化建设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指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及其他成果权)。

  项目成果归业主单位所有,经信部门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或相关行业推广使用项目成果。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业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过程中没有执行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 经信部门依据服务忠诚度、价格合理性、维护市场规范等方面对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工程监理、测评等信息化服务单位进行排名管理。对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企业,可列入不诚信名单等措施处理,相应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涉及市、县(市、区)两级应用项目,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等原则,建立市、县(市、区)共建共管的协同规划建设机制,实现全市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四条 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建设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信息发布等。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4〕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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