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5-072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文 号: 温政办〔2015〕3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4-23
索引号: 001002003/2015-072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文 号: 温政办〔2015〕3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4-23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
实施办法等3个审批改革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 05- 07 10: 3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温州市建设项目审批“一表制”实施办法》《温州市建设项目“一费制”征收管理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人民满意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前置、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协同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1.勇于创新,敢于担当。打破原有“坐等报批”模式,把同时间段审批链条上前后跨部门审批环节(及相应中介服务)打包压缩,由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分类主抓,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协调。

  2.依法审批、高效便民。依法整合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权限在限定时间内实施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从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在一个审批阶段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主要申报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

  4.明确职责、超时默许。牵头部门要落实首问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阶段结束批文送达,以及相关审批的中介事由,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协办部门严格执行超时默许制度,即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意见的,将视为同意,并由效能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二、审批方式

  (一)整合审批流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初步设计、供地审批、施工许可、验收发证5个阶段。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立项阶段、发改或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设计阶段、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供地审批阶段、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和验收发证阶段。

  (二)创新审批方式。全面推行模拟审批、联合审批、告知承诺制等,对中介事项实行形式审查制。引入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制度,技术审查可以由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审批决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相应时间做出,审批与审查各负其责。需要公示的事项要创新公示方式,整合公示环节,每个项目一个部门原则上最多公示一次,不同部门相同或相近的事项要一并公示,达到压缩时限、提速增效的目的。

  (三)实行协同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受理申报材料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协同审批、组织相关中介机构积极参与配合、督促协调审批进程、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四)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咨询服务,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五)实现信息共享。依托我市现有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审批共享网络,改进形成高度集成、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各审批部门之间资源实时共享,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六)全面限时办结。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

  三、审批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初步设计、供地审批、施工许可、验收发证5个阶段。

  民间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供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初步设计、施工许可、验收发证5个阶段。

  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工业投资项目,由住建部门商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中的总平面图进行审定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时限为5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流程按《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温州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72号附件2、3)规定执行(具体阶段划分见本办法附件)。

  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审批时限合计为33个工作日,加上勘测、审图等中介内容、专家咨询、技术评审、文本修改等时间,总共不超过99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包括受理后到办结的相关中介服务)由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以最后出具的批文或证照为准;中介服务(受理之前的中介服务)及其他时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中中介服务能与审批同步进行的,则尽可能同步进行,服务时限按照中介有关管理制度执行。水利、交通、市政工程及民间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房建工程类执行。

  (一)立项阶段(审批11个工作日+文本修改4个工作日等,共1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审批部门: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

  审批内容及相关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财政部门意见(政府出资)等。

  需要政府出资的项目,业主委托中介编制工可完成初稿时,由发改部门提前征求财政部门意见,财政部门提前做好工程估算(概算)审查和相关准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还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通知相关部门一并参加联审会。

  (二)初步设计阶段(审批7个工作日+文本修改8个工作日,共15个工作日。对复杂或重大项目,初步设计总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

  牵头部门:发改或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发改或住建、规划、财政、消防、环保、水利、国土资源、人防等部门。

  审批内容及审批事项:文本审查、中介服务、文本修改、联合会审或征求部门意见及其他前置条件、环评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等。

  申请人(建设单位)将相关材料送主审部门(发改或住建部门)前,需提前5个工作日(对技术复杂或重大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送规划部门进行审查,规划部门先行对建筑形态、色彩、景观设计等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意见可直接反馈申请人,也可在初步设计联审会上一并提出,但不得作为初步设计审查的前置条件。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视项目情况通过联合审查会或直接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供地审批阶段(共20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审批部门: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

  审批内容及审批事项:规划用地许可、土地勘测定界(包括地籍调查)等中介服务及其他前置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市级项目涉及到分局审批的,由市局受理并组织协调。

  (四)施工许可阶段(审批15个工作日+文本修改9个工作日等,共28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规划、环保、气象、消防、人防、交通、水利等部门。

  审批内容及审批事项:消防、气象、规划等部门前置审批和中介审查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批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结果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许可等。

  (五)验收发证阶段(审批+会议纪要15个工作日+整改及复核25个工作日,考虑并联因素共15-3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气象、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城建档案等部门。

  审批内容及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土地复核验收等。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城市管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事项的,相关涉及单位一并参加。如有涉及整改,验收会议后根据部门在会上提出的意见即可开始整改(无需等到会议纪要出具后)。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协调阶段内审批工作的落实,建立运行协调、审批通报沟通等配合机制;负责牵头阶段的审批(审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或协同审批部门,转交或协同审批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以及缴费、领证通知;协同审批部门要积极协助牵头部门落实分阶段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项目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各参与审批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现网上审批。按照省、市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实现网上同步审批。相关部门要在“温州市网上审批系统”电子平台上,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发证5个阶段相关审批事项网上可申请、可办理,对环节内及相关环节间通过“一表制”实行数据和信息共享。通过审批批文证照库实现前后环节批件查询确认,减少申报材料。并可在审批系统中实现证照自主打印。牵头部门要将其所负责的审批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的申请表格实行网上下载,同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要引入邮政、快递等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三)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建设项目进入审批前,有关部门应完成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等。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形态、色彩、景观设计的指导,特别是对中央绿轴公园东西两侧、滨江商务区规划范围内、三垟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要在方案招标中提出形态、色彩和景观的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出让前完成环评、水保等审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块要“化零为整”,统一办理规划环评、水保、交通影响评价和矿产压覆、文化保护、地质灾害等前期审批手续。探索推行并联评估评价、并联审查的新机制,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内容相近或并联度大的,应尽可能予以合并。

  (四)建立和完善审批中介服务诚信体系。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意识与责任意识,中介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建立并完善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等处罚力度。

  (五)实行网上监管。监察部门将其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与“温州市网上审批系统”电子平台实时对接,与审批管理部门一起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从立项到验收发证的各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实施网上监察。凡违规操作、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亮红黄牌的,将对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注:1.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牵头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2天开始起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组织招标投标、出让活动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均不计入政府部门审批时限。中介时间为中介机构为项目业主或政府部门审批提供相应技术、咨询、检测等服务或成果的时间。中介机构可视情况提前开展工作,但须在阶段内相对应审批事项开始前完成。

  2.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的征收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和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温州市建设项目审批“一表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建立更加顺畅的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的

  建设项目审批“一表制”是为了缩短业主从前期准备、开工建设到运行投产整个流程的行政审批时间,加强审批部门之间数据信息交互,减少申请者填表数量和往返次数,解决重复递交申报材料问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享、整合各窗口的办事流程和数据,在包括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和中介事项的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各窗口之间实行联合审批的一种审批新模式。

  建设项目审批“一表制”将企业审批过程中涉及到的发改、规划、气象、消防、住建、交通、水利、人防等前置、后置多个部门从原来各自运行的独立审批,变成了有效互动、数据共享的“联动”审批,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政府部门内部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审批“一表制”包括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和联动审批三项内容。

  (一)信息录入:将服务对象所申请事项的基本信息和通用申报资料录入或扫描存入信息系统中,并对建设项目提供唯一信息识别卡。

  (二)信息共享:录入的基本信息和通用申报资料的扫描信息,在服务对象所申请事项涉及的前置或后置服务窗口和事项之间通过信息系统共享。

  (三)联动审批:服务对象所申请事项与相关的前置和后置事项实行联动协同服务。

  相关窗口通过网上审批交互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

  三、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审批“一表制”按照“一表登记、数据交互、协同办理、按时送达”的工作流程操作,整个审批流程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一表制”审批模块进行。项目审批信息表由发改部门审批窗口牵头,受理及录入项目相关信息(一表制);规划、环保、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利、交通运输、气象、消防等单位审批窗口积极配合,及时导入各阶段项目相关审批信息;预登记、勘测、审图等窗口共同参与,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审批流程进行过程中,当前置和后置窗口受理服务对象申请时,通过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标识卡取得服务对象相关基本信息和通用申报资料信息,审批系统将自动填充提供已有信息,受理窗口进行简单核阅后再补充录入其他信息,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受理登记表完成受理。每一环节审核审批通过后,后续相关环节自动预受理办件,新补录的信息将补充到一表制模块,产生的审批件自动归入审批“批件库”,供后续环节按需调用。

  各审批服务窗口在录入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和扫描通用申报资料时应认真核对、仔细确认,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应按各服务事项的服务时限要求,按时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将审批结果(批复文件或证照等)电子化后,导入审批系统。信息系统自动将审批结果共享至相关服务窗口。同时,应将信息系统中的共享信息打印存档,不得向服务对象要求重复提供申报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优化现有审批流程,在材料受理、档案管理方面,自觉适应审批方式改革需要,主动承担审批有关受理、扫描、打印等工作,做到不推诿、不扯皮。

  (二)各审批服务窗口要尽快掌握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硬件设备的使用操作,更换进驻人员时,须就相关操作及身份信息进行专门交接,确保审批工作不受影响。

  (三)实施“一表制”后,各相关单位如有业务变更(包括审批流程、申报材料、表格式样等)应主动与市审管办联系,以便及时更新完善审批信息管理系统。

  (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相关服务窗口要密切关注“一表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顺畅流转。

  (五)“一表制”运行情况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日常考核。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温州市建设项目审批“一表制”信息表

序号

项目

责任单位

内容

1

基本信息

业主提供

及系统补充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经办人及联系方式、项目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面积、栋数、层数(地上、地下)、结构类型、最高建筑高度、停车位、宗地号、绿地率、容积率、建设规模(非房建类建设项目)、开工日期、项目投资金额、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图单位等。

2

审批信息

审批部门提供

  立项(可研)批复(发改部门),土地预审意见、划拨决定书(政府投资: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资源部门),水保审批(水利部门),环评审批(环保部门),选址意见(政府投资:规划部门),涉水审批(水利部门),初步设计(发改、住建部门),规划用地许可(规划部门),规划工程许可(规划部门),防雷审查意见书(气象部门),人防审查意见书(人防部门),消防审查意见书(消防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勘察(住建部门),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备案书(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监登记表(住建部门),施工许可证(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验收审核书(环保部门),土地复核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水保验收审核书(水利部门),人防质量监督报告和验收备案合格书(人防部门),规划核实意见书(规划部门),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气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书(消防部门)等。




温州市建设项目“一费制”征收管理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模式,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决定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一费制”征收管理(以下简称“一费制”征管),并选择在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和平阳县开展试点。现制定试点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坚持“收费政策不变、收费资金用途不变、执收单位行政职能不变、执收单位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收费程序和项目,对涉企收费实行“集中办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严格管理、降低标准”,实现审批与收费相分离,一门缴费,一票缴清,达到“公开收费标准、简化收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的目标。对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建筑、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和平阳县新建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二)试点内容:

  1.征管范围:凡在试点地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取得项目施工许可,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非税收入项目,纳入“一费制”征管范围,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在审批环节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

  (2)基本建设项目在审批环节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件2):白蚁防治费、耕地占补平衡费、耕地开垦费、征地成本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占用水域补偿费、滩涂资源使用费、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

  (3)基本建设项目在审批环节发生的由审批职能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见附件3):新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防雷装置技术服务费等。

  2.征收方式:在试点地区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一费制”相关服务窗口,负责“一费制”征管工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执收单位的执收主体不变,征收方式由过去各单位分散征收改为统一到行政审批中心“一费制”服务窗口集中征收,实行行政审批办证与收费相对分离制度。纳入“一费制”征管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缴清。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其他行政审批办证与收费分离,有关审批职能部门只办证、不收费,并在承诺期限内办好相关审批手续,有关经营服务单位应按照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3.征收标准:纳入“一费制”征管的各项收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分为四种类型:

  (1)国家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

  (2)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3)工业企业生产用房建设项目;

  (4)房地产开发项目,宾馆、金融办公、商业经营服务类建设项目。

  各项收费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四种类型和有关优惠政策统一执行下限标准(详见附件)。四种类型以外的,以市级以上相关规定为准。

  4.征收程序:

  (1)规划部门在规划工程许可审批基本就绪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项目预备批准的规划工程设计情况、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等,将项目类别、建筑面积等信息及时录入“温州审批系统基本建设项目‘一费制’征管模块” (以下简称征管模块),并引导建设单位前往缴费。

  (2)按规定需要缴纳规费的,国土资源部门对照《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收费分类分项执收标准表》,根据项目位置,确定征(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征地成本费收费标准,并及时录入征管模块。

  (3)收费窗口受理人员登录征管模块,对照《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收费分类分项执收标准表》,按照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类别和建筑面积等指标核算各项收费金额和收费总额。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四联)等作为缴款凭证及《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清单》。

  (4)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一次性缴清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后,凭缴款回执联(第四联)等相关票据到收费窗口换取加盖“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专用章”的收据联(第五联),并领取加盖“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专用章”的《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清单》。收费窗口同时在征管模块中确认缴费时间及金额。

  (5)规划部门凭已加盖“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专用章”的《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清单》发放规划工程许可证,并在征管模块中确认领证。

  三、时间安排

  (一)实施准备阶段(2015年3月-2015年6月)。试点地区要召集相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一费制”征收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进。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收费标准,符合网上收费的操作要求。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5年7月-2016年6月)。试点地区全面推行“一费制”征管工作,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在全市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纳入“一费制”征管的各项收费原则上不再办理减免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执收部门审核后提出减免意见,报当地政府审批。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减免。

  (二)“一费制”征管工作中如遇到个别中间环节审批权限下放的,部门窗口须负责工作接转。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实测面积超出原审批面积的,由规划部门通知建设单位补缴超建面积应缴纳的相关费用,补缴程序参照初次申报缴费办理。应补缴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办理补缴手续的,房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建设项目竣工后实测面积小于原审批面积的,建设单位向“一费制”服务窗口提交退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实行“先预缴后结算”,已缴费并需办理返退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结算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返退。

  (五)在建设单位确认并缴纳经营服务性收费后,相关经营服务单位必须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事项的内容、标准和服务承诺。

  (六)“一费制”征收窗口要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缴销、保管工作。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纳税主体不变,相关执收单位应委托收费窗口向缴费单位开具税务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税务发票的管理工作。

  (七)对尚未纳入“一费制”征收的收费项目,相关部门要按照“一费制”要求,简化程序、规范收费,同时为纳入“一费制”统一收费做好准备工作。

  五、职责分工

  实行“一费制”征管是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创新之举,各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配合。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审批管理部门负责“一费制”征管的组织协调、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和有偿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项目位置征(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征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确认;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申报类别、规划建筑面积的审核确认,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规划核实;财政、发改部门共同负责收费项目、执收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收费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缴费额度的计算、核定,“一费制”收费统计台账的编制工作,以及凭证票据的开具管理工作等;财政部门负责收费收入的核算、划解、分成、退还和资金拨付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收费减免的审核报批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一费制”征管实施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本试点方案实施后,纳入“一费制”征收管理的建设项目收费,除行政审批中心指定窗口外,其他有关单位不得直接受理建设单位的缴费申报。本试点方案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过去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试点方案为准。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必收部分)

      2.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发生即收部分)

      3.基本建设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一览表(发生即收部分)

      4.“一费制”试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清单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