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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推动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合作互补,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精神,结合自2012年以来在龙湾、乐清和瑞安三个市(区)的试点经验,现就在全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新型金融业务,可以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合作,也是我市金融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题,为其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互补,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金融创新与社会信用良性互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 1.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和农业种养殖大户的基础上,优先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境外人才等各类创业者,重点支持我市电气、鞋业、服装、汽摩配、泵阀五大支柱产业和网络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激光与光电、临港石化、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材料、文化创意、生命健康十大新兴产业,着力支持中小型科创企业和列入“小升规”培育库企业或规上企业。 借款对象为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温州市范围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温州市常住户口,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2.资金用途。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向小微企业单户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单人不超过100万元,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不超过50万元。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二)明确参与主体权利义务。 试点期间,在自愿基础上,由市政府选择市内若干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及保险机构经办此项业务。银保双方应及时沟通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信息,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索等方面密切合作。银保双方采取共同调查或各自独立调查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均享有独立的风险审核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 (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银行和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银行与保险机构具体协商确定。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等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理赔。履行完上述偿付责任后,保险机构应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继续追偿;追偿获得借款人的还款,应按照银行与保险机构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分配金额应以其实际偿付金额为限)。 (四)合理控制融资成本与期限。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银行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建议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年化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对优质客户、续保客户应给予适当费率优惠,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五)保险机构成立共保体运营管理中心。 由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共同成立温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组建“温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营管理中心”,银行与运营中心开展合作,建立起“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作机制。共保体运营中心人员由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委派,并由运营中心统一考核,统一管理。运营中心产生的费用和损益按照承保份额比例在各组建机构间分摊,自负盈亏。 按照银行和保险机构承担风险的比例,试点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及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等工作,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切实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资信调查和业务办理效率。对于首次借款人,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银行和保险机构各自报上级部门审批,银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保险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承保意见。相关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和保险条款应报备市金融办和监管机构。 三、风险防范 (一)合力加强风险管控。 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间的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银行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把小额贷款质量关,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要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应同时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本金;借款人相应的财产保险一般也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其所欠贷款。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试点期间,共保体年赔付率(年赔付总额/年实收保费)达到150%,暂停办理新业务。监管部门对试点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问责要求,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偿还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恶意逃废债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行政许可部门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限制;三是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温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联合指导小组,由市金融办牵头,农办、发改、经信、财政、市场监管、人行、银监、保监、税务、团市委、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试点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有关的重大事项,负责推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县(市、区)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风险监管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因地制宜,参照本方案研究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和具体扶持政策,切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起草试点的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银监、保监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人行要为试点银行及保险机构提供个人与企业征信、客户账户管理等服务,建立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发改部门为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数据查询服务(需取得被查询主体授权),协助试点机构掌握借款人全面的信用信息情况;财政部门要对小贷保证保险业务落实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为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个人与企业进行追索;农办、经信、团委等部门要积极搭建宣传推广机制,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成为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的有效载体;借款人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资信调查。 (三)加大政策支持。 1.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试点期间,试点县(市、区)要按照“分市县域核算、各自封顶补偿”的原则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暂定出资1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在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经开区)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机构进行风险补偿,今后出资金额可视情予以增加。 在保证保险项下,对市本级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债权金额单笔在100万元(含)以内的,每笔补偿金额按照不超过债权金额的90%计;单笔超过100万元的,每笔补偿金额按照不超过债权金额的70%计。当年申报的累计可得补偿金额(按上述比例计算后累计数)在500万元(含)以内的,按累计可得补偿金额全额补偿,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不高于50%比例补助,且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若保证保险业务放大比例低于20倍的,则相应核减年度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采取激励措施。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对当地金融工作的年度考核。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在年度金融业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四)加强宣传推广。 市级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报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试点机构要结合自身产品体系,积极借助政府窗口、园区等平台进行推介,提高小微企业等借款人对试点工作的认知度,保险机构要发挥自身渠道优势拓展宣传,加快构建保证保险营销机制,开拓新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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