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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原则,在总结我市规范与创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审慎稳健地拓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定规则和程序,健全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强化行政监管履职能力建设的同时,健全综合监管和综合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通过规范运作、优化流程、强化监督,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体制机制的规范与创新再上新台阶。 二、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清单制度 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清单制度,就是按照市场化配置要求和“应进尽进”的原则,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逐项罗列目录清单并由政府公布。 (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由温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统称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原则上每两年编制(修订)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清单明确应当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范围和需进一步拓展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同时明确各类交易的监管主体。 (二)公布《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之前,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将需拓展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项目进行归类,编制《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拓展清单》,作为拓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的依据。 (四)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拓展清单》要求,负责对本部门涉及监管的交易项目逐一排查和梳理,对符合市场化配置要求的,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落实一项”的工作要求,制定专项实施方案,逐步纳入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五)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凡列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的交易项目,应当统一进入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六)凡列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而未进入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审计部门应将该项目视为违规予以处理;监察部门应对该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系 (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健全综合监管协调职能,完善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动管理机制,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指导,督促落实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举措。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各行业市场情况、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举措、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等。 (二)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国务院的分工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省下放我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由市有关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2.建设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活动; 4.经信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电力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5.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6.国资部门监督国有产(股)权交易、国有企业采购活动; 7.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文保、科技等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8.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加强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逐步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和绩效考核。 (四)监察部门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对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对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进行问责,对非法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五)市本级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综合监管。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浙江省规范与创新招投标试点工作。按照交易实施、管理和监督分离制约的原则,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可进驻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公,推行集中监督管理。条件成熟的可组建统一机构,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市本级及各县(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制度+科技”的手段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场所安排、电子化交易、信息咨询和专家资源服务,接受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上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业务指导。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均应规范交易程序、推行电子化交易、统一信息发布、实行保证金委托集中收退、整合专家资源、统一档案管理。 (一)进场交易前,公共资源项目应明确交易方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易。需要变更交易方式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应监督部门审定,必要时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政府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3.国有企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 5.国有产权交易(含产权、公共事业管理、特许经营类项目)方式包括拍卖、竞价、招标、挂牌。 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项目委托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中心提供场所、信息发布、网络技术等服务,交易活动在中心内组织实施。 (二)建立我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运行规则和监管机制。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建设集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行政监督系统于一体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平台,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资源共享。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支持和积极推广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率先推行电子化交易,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公共资源交易其他领域全面推广。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提供电子招标投标网络平台和技术支撑服务,制定和发布数据交换标准,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电子化交易项目实行网上项目登记、项目公告公示、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投标、网上澄清答疑、网上评标(网上远程异地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网络服务商、金融机构等各参与方要签订保密协议,严守保密纪律。 各县(市、区)按照统一标准建设或连接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与市级平台对接和连通,避免信息孤岛,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易项目公告公示等信息连接和交换,逐步推进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交易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各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省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发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交易规则要求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并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内发布交易信息。 (四)进入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业主)委托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行集中收退管理,实现规范管理、及时收退。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一律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自然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从本人的银行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必须按原途径退还。 招标项目发生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需要暂停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平台予以处理。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按有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标后评估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随机抽取,专家抽取结果在评标活动正式开始前应当严格保密。 对评标专家库暂无同类专家或人数不能满足的专业性较强项目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按1:3比例推荐,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抽取。特殊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通过与省级相关评标专家库连通、推进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按照市域范围内全面推广、省域内横向延伸、跨省域创条件对接的步骤,逐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平台建设。 (六)电子化交易项目应当按照《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有关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存档。 五、加强全流程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原则,加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标前预防、标中规范、标后监管,规范交易主体行为,有效防止、遏制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人(采购人、项目业主)应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使用浙江省或温州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内无示范文本的,应使用国家制定的标准文本。示范文本中规定由招标人(项目业主)在制作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按规定凸显提示,切实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行政监督部门应指导、落实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使用,严格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强化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项目业主)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以鼓励充分竞争为原则,不得随意提高投标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发生。 (二)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投标人(供应商)诚信信息库,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市县两级数据的实时共享。投标人(供应商)诚信信息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温州信用网”上予以公示和定期更新。投标人(供应商)必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信息数据的录入、网上申报更新等工作,所有录入的数据必须保证真实有效,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完善各自行业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能力、评标质量、评标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积极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依法依规严惩专家不良评标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等部门应联合建立评标专家信息联动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评标专家的考核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处罚决定等信息传送至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统一录入评标专家的个人诚信档案,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实现信息共享。 (四)招标代理机构要在代理合同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其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代理机构应承担在执行代理业务中获知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与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行为,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统一依约管理,建立场内行为管理制度,定期实施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传送至相关部门,运用于诚信管理,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 (五)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设立投诉、举报媒介,畅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反映渠道。对于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移交的或是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行政监督部门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相关部门。 (六)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一步细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之间、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可能存在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结合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化技术的运用,识别或获取不法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线索与证据,遏制和预防串通投标的发生。 (七)行政监督部门应会同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定期开展标后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伪造公章、证件、资质等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 招标人(采购人、业主)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定期将考核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采购人、业主)应在合同履约阶段对中标单位做出履约评价,并在合同履约完毕后反馈给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记入其诚信档案。 (八)各部门应共同推进我市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与运用,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高效运转的监管机制。通过连接各部门电子化监督平台,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监察系统数据信息的互联共享,为实施电子监察提供通道,实现对交易重点环节的依法监督和自动预警。 (九)由市信用办牵头全市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管委办、金融机构等联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管理体系。由市发改委牵头在省级以下审批权限内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率先推行信用报告的应用,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同时应进行信用记录核查。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各方主体诚信信息联动共享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将本部门收集的市场各方主体诚信信息报送至市信用办。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诚信信息统一发布在“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实现全市诚信信息共享、规范运用、合理评价。 深化检察机关核查行贿犯罪记录、审判机关公布失信惩戒被执行人名单、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记录、金融机构企业信用等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域的运用。凡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行贿犯罪记录查询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之一。对被列入失信惩戒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实施市场准入的失信惩戒。 附件:1.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及拓展清单(2015年版) 2.温州市电子招标投标运行办法(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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