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5-07152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发〔2015〕53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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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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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给予“12·1”温州市化工市场事故救援
单位和个人记二等功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5- 09- 01 08: 3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12月1日下午,温州市化工市场内一辆装有32吨醋酸乙烯的槽罐车在分装过程中发生爆炸,现场千钧一发,极度危险。事故发生后,温州市公安消防局迅速启动化学灾害事故处置预案,一次性调集5个大队、9个中队、32辆消防车、200余名官兵赶赴现场,始终严格按照危化品仓库火灾扑救程序和“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科学进行处置。期间,发生了5次大的爆炸和数次小的爆炸,但参战官兵无一退缩,经过近4个小时的奋战,成功将大火扑灭,确保了市场内数千吨危化品安全,没有造成周边群众和官兵伤亡,避免了一次恶性事故的发生。该起事故的成功处置,充分展示了我市消防官兵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优良作风,赢得了公安部消防局、驻地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和赞誉。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记集体二等功1次;分别给予王永敢、胡伟雄、叶明坚、张文伟、蒋文军、陈培文、叶云飞、佟安徽等8人记个人二等功1次。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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