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 |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经保密审查后,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经保密审查后,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依法依规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目录编制完成后,由市发改委(市信用办)汇总并上传“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目录数据项应包含:项目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内容。 二、改进“双公示”有关工作 (一)自然人权益保护。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只归集数据,暂缓公示,待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完善后,再恢复公示。“双公示”信息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的,要隐去部分信息,妥善做好自然人权益保护工作。各地、各部门可依法依规探索开展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公示工作。 (二)加强“双公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暂停公示相关信息,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公示。同时,将行政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及结果信息实时报送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要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暂停、恢复、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公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要依法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和报送工作。 三、调整完善“双公示”工作相关数据标准 (一)完善“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信息。“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其截止日期按照长期有效格式(2099/12/31)填写,并在备注栏明确标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当行政相对人使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后,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将截止日期变更为“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使用当天日期,并及时再次采集、补录,报送、公示相关信息。 (二)完善“双公示”信息采集。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要完整采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识别码(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码等;自然人:身份证号),及时录入四级联网行政审批系统。 (三)调整前置许可审批信息登记。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时,行政相对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码等机构代码可为空项,但需采集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填录相关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需补全相关机构代码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已进驻审批中心的部门及时录入四级联网行政审批系统,未进驻的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记录与报送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措施,规范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务必要认真编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国家将以地方上报目录作为对各地“双公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于7月29日前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以书面(加盖公章)和电子表格(EXCEL表格)形式报送市信用办(联系人:陈春成,电话:88961228、138****6747,邮箱:6406353@qq.com)。 附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