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温政发〔2016〕48号)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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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一)温州市户籍人口;(二)持有温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口;(三)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在温就学学生;(四)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口。 四、哪种情况不适用临时救助办法? 答:(一)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救助;(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临时救助有哪些受理方式? 答:(一)依申请受理。根据困难家庭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受理,温州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在温就学学生向学校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口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二)主动发现受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社会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和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在辖区居民中发现的困难对象,均应联系审批机关,视情启动受理程序。 六、临时救助有哪些方式? 答:(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二)发放实物;(三)提供转介服务,有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也有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转介。 七、临时救助有哪些程序? 答: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但须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紧急程序指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八、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也不得超过救助对象各类医疗救助后的自付金额。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九、临时救助金发放形式有哪些? 答: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十、新的临时救助办法与原来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一是扩大救助范围;二是提高救助精准度;三是创新审批程序;四是拓展救助方式;五是明确救助标准;六是健全工作机制。 (一)扩大救助范围 新办法规定:临时救助适用于温州市户籍人口、持有温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原办法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温州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因病、因灾、因子女就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提高救助精准度 新办法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对象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授权书。 原办法没有此规定。 (三)创新审批程序 新办法规定: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审批程序和紧急审批程序。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具体标准县级民政部门可另行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可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但须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原办法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后补办有关手续。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没有规定。 (四)拓展救助方式 新办法规定:临时救助方式分为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原办法临时救助方式为发放救助金。 (五)明确救助标准 新办法规定: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可适当增加,最高既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也不得超过救助对象各类医疗救助后的自付金额。 原办法各类帮困、救助、保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六)健全工作机制 新办法规定:各地要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需的基层工作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市、县级建立社会救助热线,运用96345等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畅通求助报告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系统的使用效率,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原办法没有此规定。 2016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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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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