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城市道路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城市道路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加快推进市区道路综合整治,着力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深入展示城市特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实现“序化、洁化、亮化、彩化、美化”为目标,以迎宾主次道路、行政中心等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商圈及历史文化街巷为核心,坚持“功能为主、景观提升、分类对待、突出特色、经济实用”的原则,针对城市道路现状存在的路面不平、景观不美、环境不洁、设施不齐、管理不严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包括市政道路、景观绿化、沿线建筑、附属设施、夜景亮化、架空管线“上改下”和文化元素等内容的改造提升,达到完善交通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的目的。 二、主要任务 (一)项目安排。 市区道路综合整治实施范围东至龙湾国际机场和滨海大道,南至瓯海大道,西至福州路,北至瓯江,总面积约为159平方公里。计划三年共实施31条主要道路、16条商业街及历史文化街巷的整治提升工作,主要道路总长度约166.73公里、总投资约37.55亿元。其中,2016年计划实施瓯海大道等8条主要道路,总长度约49.19公里、总投资约14.16亿元。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城市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开展综合整治。 (二)整治内容。 1.市政道路。改善道路质量,优化交通组织,梳理人车关系,缓解交通压力,完善道路功能,提高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1)修复路面病害,桥头接坡处理,机动车道沥青罩面,重新施划标志标线,改善行车舒适性; (2)针对道路交叉口拥堵节点进行渠化改造,对过街人流量大的地段,考虑增加人行天桥,实现有序的交通组织体系; (3)优化城市慢行系统,有条件的区域设置人非共板; (4)统一修复人行区域的铺装,恢复无障碍系统的连续性。 2.景观绿化。改善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梳理沿街现有绿化层次,营造区域景观特色,注重与建筑、小品、雕塑、设施等功能元素的相互配合。 (1)对道路红线内外的绿化进行梳理、补植和彩化,形成疏密有间、富有韵律的沿路景观; (2)适当增加立体绿化,丰富城区园林绿化的空间结构层次和城市立体景观艺术效果; (3)结合景观小品和城市文化元素,优化道路交叉口等重要景观节点。 3.沿线建筑。拆除道路沿线违章搭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区域作为整治节点,突出建筑功能与建筑文化,结合建筑的空间尺度、定位功能、人文、自然背景等条件等进行改造。 (1)拆除沿街违章建筑; (2)清洗、粉刷和改造沿街建筑立面,去除防盗窗等影响建筑立面的设施,优化室外空调机位; (3)整理各类管线,对部分建筑适当采取平改坡处理,统一外立面广告、店招。 4.附属设施。优化市政道路、景观绿化和沿路建筑的附属设施,梳理并合理布置各类设施的布点,形成有序的城市面貌。 (1)优化各类杆件布点设置,实现“多杆合一”; (2)统一各类设施形式,融入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元素,重要节点设置标志性LOGO; (3)完善附属配套设施,满足市民的各类需求。 5.夜景亮化。完善道路照明系统,包括功能性照明和景观性照明。 (1)对路灯进行LED改造,修复损坏的照明设施; (2)根据道路和建筑特点布置个性风格的景观性照明,美化城市夜景。 6.架空管线“上改下”。实现道路可视范围内的空中电力、通信等管线“上改下”。 (1)完善设施,在合适位置新建地下管沟,原则上敷设在人行道下,过河采用顶管与桥架结合的方式; (2)优化各类箱体布点设置,实现“多箱合一”。 三、工作举措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1.成立温州市区城市道路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道路整治办”)作为综合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综合整治工作;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成立相应的机构,牵头管理各自辖区内的综合整治工作,形成市、区两级联动的工作机制。 2.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经信、国土、规划、住建、城管与执法、水利、环保、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和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综合整治工作。 3.市、区道路综合整治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作例会制度、专项通报制度、抄告制、检查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等,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市政府将道路综合整治纳入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和市级国资集团的考绩内容,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4.各管养单位应建立长效管理制度,落实管养责任和资金,加强整治后管养工作,确保综合整治效果的延续。 5.充分利用新闻出版、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传播渠道,宣传市区道路综合整治的意义;积极发动两代表一委员和市民监督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明确实施主体和资金安排。 1.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是各自辖区内道路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市城投集团是其封闭运营区范围内道路(不含边界道路)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道路沿线的政策处理统一由属地政府负责。 2.综合整治资金参照《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温州生态园和市城投集团承担其范围内道路整治资金;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由市、区两级按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比例承担,次干路及以下道路由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承担(市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鼓励通过社会化、市场化运作为综合整治提供补充资金,沿线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筑立面和附属绿地等整治资金自行承担。 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保障综合整治的工作经费和项目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鼓励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或跟踪审计。 4.道路路灯LED改造由市城管与执法局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牵头实施;交通安全设施由市财政统一出资、市交运集团负责整治;各类管网、井盖、亭、杆、箱、牌等配套设施和架空管线(电力除外)“上改下”由各自专业管理单位负责出资并整治;电力“上改下”管沟由实施主体负责出资并建设,110千伏以下电气工程由市电力局负责出资并实施,110千伏及以上电气工程由实施主体出资、温州电力局负责实施;涉及“多杆合一”和“多箱合一”的整治由实施主体牵头实施。 5.对于跨区域的道路,各主体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工程实施,整治需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创新政策措施和项目管理。 1.市道路整治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编制城市道路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依据;每年年底市道路整治办确定下一年度的综合整治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给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市级国资集团和道路附属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等整治实施单位。 2.市道路整治办负责制定综合整治标准,形成统一的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作为设计、审批、施工和验收的依据;同时建立专家指导组,发挥专家的参谋作用,对综合整治进行全过程技术指导。 3.道路综合整治应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并减免相应规费,项目立项由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发改部门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如地下管网建设、绿化迁移、苗木补偿、占道挖掘、临时排水许可、夜间施工许可等)由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牵头部门召集联审会议,按照“以审代批”的方式进行审批。 4.综合整治正式施工前,道路管养部门将道路移交给整治实施单位,由其负责整治期间的道路日常管养工作,竣工验收完成后,整治实施单位将道路重新移交给管养部门。 5.道路综合整治设计单位可通过邀请方案竞选确定,允许以市道路整治办计划下达文件作为依据进行方案竞选,设计也可直接委托道路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路面沥青工程和绿化工程施工可直接委托原国有管养单位进行施工;鼓励景观绿化工程和建筑立面工程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 6.根据市纪委《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温纪发〔2014〕3号)规定,推行轻微责任豁免制,鼓励担当,宽容失败,允许试错。 (四)强化主体责任和工程实施。 1.道路综合整治的设计方案由各实施主体自行编制,为把握综合整治的总体方向和目标效果,主要道路的设计方案需报市道路整治办统一组织审查;项目设计文件应符合综合整治标准,并达到编制深度的要求。 2.项目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质量管控方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对于重点项目或复杂项目,市道路整治办视具体情况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 3.为确保综合整治效果,将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进行捆绑,各主体企业负责人至少一周去一次现场,项目负责人应常驻现场,第一时间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工程推进不力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限制投标资格。 4.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依照联审会议通过的方案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可免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资料应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其中地下管线资料还应报规划部门录入信息系统。 5.在项目预验收完成后,市道路整治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综合整治完成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作为考绩和市级财政资金“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16年至2018年市区城市道路综合整治项目 2.2016年市区城市道路综合整治进度计划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