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6-0478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府工作,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管理
文 号: 温政发〔2016〕33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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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府工作,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管理
文 号: 温政发〔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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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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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6-06-28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温州市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 06- 28 09: 5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快推进温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加大对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以各类监管信用信息为基础,可依法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主体实施信用警示、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名单。

  第三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改委(市信用办)系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失信黑名单信息的归集、披露、监管及平台建设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失信黑名单的认定

  第五条 失信黑名单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监管职能依法予以认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能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黑名单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事后告知和惩戒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慎认定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三章 失信黑名单的披露

  第八条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依法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报送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报送的失信黑名单信息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主要失信事实、失信行为类型及依据等内容。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主要失信事实、失信行为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依据等。

  第十条 失信黑名单由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披露,“温州信用网”为全市失信黑名单统一披露的官方平台。

  第十一条 失信黑名单还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部门公告等广泛披露。

  第十二条 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失信黑名单数据库,通过“温州信用网”主动披露失信黑名单,并依法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确保失信黑名单更新及时、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失信黑名单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十四条 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可主动向在本市展业的信用服务机构通报失信黑名单,共享失信黑名单数据。

  第十五条 失信自然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法人、其他组织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有关失信信息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发布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失信行为类型、采集来源及依据等内容;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失信行为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采集来源及依据等。

  第十七条 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各相关职能部门报送失信黑名单5日内,按规定公开披露失信黑名单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信用修复作出具体规定,引导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修复信用。

  第十九条 对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单位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在5日内报送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及时将信用已修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失信黑名单上予以删除。

第五章 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财政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市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按各自职能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降低信用风险。

  第二十四条 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督查考评相关单位报送、查询、应用失信黑名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推介相关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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