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查纠并举、突出重点”的总体思路,以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为重点,通过查处串通投标、规避招标、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非法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整治规范招投标市场,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努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 二、工作举措及责任分工 (一)治理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打击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行为的线索,市审管办、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转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党员干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同步转送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应公开招标而非法进行邀请招标、约定招标、议标,或以集体讨论等形式肢解工程直接发包;以签订阴阳合同或口头承诺等方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或无正当理由增加预算;通过行贿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谋取中标;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通过不正当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参与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等。(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各行业监管部门) 2.制定串通投标认定办法。依法落实有关部门打击串通投标责任,明确界定串通投标的行为标准,为打击串通投标提供制度保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等部门) 3.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和责任追究。落实相关部门标后管理、监督工作责任。项目管理单位、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自身责任分工,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强化对监理单位、中标单位的考核管理。加强对偷工减料、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查处力度,突出对项目管理单位、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标后监管失职问题的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管办,各项目主管单位) (二)治理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4.全面清理自行出台的相关规定。按照“谁出台、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各地、各单位以政府或部门名义出台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重点清理以各种理由拖延标前准备时间规避招标等问题。(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管办等部门) 5.落实招标项目“清单管理”。规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201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凡是进入《清单》的项目,一律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对应进未进的场外交易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牵头单位:市审管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项目主管单位) (三)治理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纪行为。 6.制定禁止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纪律要求。(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 7.建立联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机制。完善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联合协作机制,严厉查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投标等违法违纪行为,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等部门) (四)治理非法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8.严格招标文件审核责任。细化、强化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审核监督责任。项目审批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审核,防止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审查条件。市审管办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全面清理招投标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建立标前效率备案审查制度,实行全市统一规则、统一流程、统一格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审管办) 9.清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围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环节,对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开展专项清理规范。重点核查: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不遵守交易平台规定,影响招投标活动等。(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等部门) 10.规范评标专家库管理。建立以行政监管部门牵头的工作机制,全面清理现有的评标专家库,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开展专家评标后评估和抽查,随机组织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做书面结论。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使用和监管模式,建立专家评标信用档案,健全失信专家黑名单制度。(牵头单位:市审管办;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查处、纠正、完善同步推进的要求,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到2016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按照项目“谁实施、谁负责”、文件“谁出台、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出台招投标文件或会议纪要情况两个方面,对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间未按规定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以各地政府或部门名义违法违规出台的招投标文件或会议纪要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自纠阶段,市级层面实施的项目和以市直部门名义违法违规出台的招投标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县(市、区)、功能区实施的项目和以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违法违规出台的招投标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各地、各单位要逐个查找问题,分类登记造册。对违法违规出台的文件或会议纪要,要予以整改或废止。各地、各单位要将《未按规定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查情况表》(附件1)和《制度规定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2)于2016年9月15日前,分别报市审管办和市法制办,由市审管办和市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督查核查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程建设项目及违法违规出台的文件或会议纪要进行核查。借助人大、政协及媒体、群众的监督力量,多形式、多方位开展督查活动。 (三)整改提升阶段(10月21日至12月31日)。通过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恶劣、屡纠屡犯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和问题,查找招投标市场的突出问题并进行梳理分类。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制度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营造氛围。成立市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要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并视情适时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注重舆论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各县(市、区)要根据要求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严肃问责。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各牵头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对开展专项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予以严肃问责。 (三)整改提升,完善制度。各地、各单位要坚持边查边改,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起来,深刻剖析问题及原因,及时研究制定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温州实际、规范统一的招投标市场长效机制。 附件:1.未按规定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查情况表 2.制度规定自查自纠情况表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