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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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我市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将温州市列为中小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点市的复函》(浙人社函〔2017〕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温州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企业人才集合年金释义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是在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以面向企业中高端人才为对象,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设立年金基金,为人才建立长期激励的补充养老金计划,从而达到吸引和留住企业有用人才,提升企业及地方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作用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旨在通过政府牵头,企业参加,养老金公司、银行为运作平台的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既有效地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吸引并留住人才的政策措施,主要作用如下: (一)人才成本得到有效控制。通过对人才的认定,规定了参加人员,使参加人数、缴费规模得到了有效控制,减轻企业因激励员工负担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二)确保人才得到有效激励。人才集合年金是一项长期激励措施,通过每年一定的投入至退休时支付,以吸引外地及本地人才来温工作、防止人才流失、保障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 (三)规范运作使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由专业养老金公司及商业银行通过有效、规范、专业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安全与增值。 三、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参加范围及对象 (一)企业注册地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且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的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为其需要的人才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二)各类企业中具有硕士学历学位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浙江省核发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具有实职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他人才(原则上按实际参加人数的50%以内控制),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 (三)企业、个人均自愿申请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四、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筹资与分配 (一)人才集合年金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10至1∶2之间自行确定,但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企业缴费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最高额度不超过12万元/年。 (三)参加人员个人缴费额全部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规定计入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划分权益归属。 (四)权益归属相关规定 1、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的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2、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统一划入企业账户。
五、人才集合年金管理运营 (一)全市按照《企业年金试行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立统一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制定规范的《温州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采取由企业直接加入的模式。 (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具有国家认证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年金法人机构)共同管理运行。 (三)管理人才集合年金平台,采用保险公司加银行的合作形式,运营平台合作形式相对固定。由符合国家年金认证资格的保险公司、银行联合向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备案(含合作形式、运营方式、年金产品等内容),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备,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人才集合年金运营方式,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2+2形式组合。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受托合同》,并根据对年金基金市场风险的偏好,自愿选择受托人提供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 六、人才集合年金经办操作流程 (一)企业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申请,填写《温州市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人员名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纳的年金金额、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历证明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技能资格证书或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盖章)、企业人员同意加入年金方案确认书等资料。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到企业报备的年金方案后,按规定予以备案的批复。企业根据备案批复,与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签订受托合同,并选择集合年金计划的投资组合,正式实施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工作。 企业变更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受托合同。企业重新确定受托人按上述经办流程办理,年金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转移衔接。 (三)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向人力社保部门报送《温州市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缴费备案表》,并根据人力社保部门的批复进行缴费,企业原则上不能中止缴费。 七、职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个人账户转移 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八、职工领取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待遇条件 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身故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年金账户资金可以按国家规定领取。 九、职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待遇的领取方式 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三是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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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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