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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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温政办〔2017〕61号,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2016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7号),对浙江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标准等进行了调整,并对全省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等进行了规定。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发布的《温州市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温政办〔2016〕29号)执行期已满。为方便预算单位及时、规范开展2017年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亟需出台新的《目录》,对有关事项进行规定和调整。 二、《目录》调整情况 (一)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情况 《目录》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且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类项目,年度采购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7号)文件规定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80万元;二是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审核数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适当提高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可以有效减少审批审核数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财政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减少政府采购审批审核的同时,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和计划备案、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情况的动态监管。 (二)市级继续沿用2016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2017年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为2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50万元。同时,各县(市、区)的分散采购限额建议可参照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对进行适当调整。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为提高政府采购灵活性和采购单位自主权,市级2016年已执行该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二是政策许可,根据浙政办发〔2016〕167号文件规定,各市、县(市、区)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报省财政厅备案即可。温州参照浙江省级标准,符合我市本级的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同时有利于我市与省政府采购政策之间的衔接。三是在“最好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下,行政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限额过低不宜实际工作。四是各县区之前执行的分期限额标准与市级相同,保持政策延续性。五是全市政策一体化有利于管理。 (三)集中采购项目调整情况 与2016年《目录》相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主要有三方面变化: 1.调增项目 对集中采购目录中个别子目录与备注做如下调整: (1)。集中采购目录中增加合同能源管理,其他技术服务为分散采购目录; (2)。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速印机中备注内容增加胶印机; (3)。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信设备下增加子目录:卫星通信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4)。卫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增加助残器具、兽医设备。 2.调减项目 普通冰箱、商用软件、电子显示屏、电子白板、办公用纸、办公设备耗材、发电设备、档案、保密设备、门户网站建设、视频会议系统不再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与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保持一致。 3.目录品目名称改变项目 对个别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品目变更如下: (1)。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机动车辆保险改为机动车保险服务; (2)。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机动车辆加油改为车辆加油服务; (3)。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税务服务改为绩效评价服务; (4)。卫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医用射线监检测设备改为医用射线监检测设备及用具; (5)。卫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手术急救设备改为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6)。卫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口腔科设备改为口腔科设备及技工室器具; (7)。卫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防疫、防护卫生装备改为防疫、防护卫生装备及器具。 (四)其他新增及进一步强调的政策规定 1.优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采购管理。为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激发科研机构创新创造活力,全市各高校、科研院所凡采购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可依法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并按规定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各高校、科研院采购的仪器设备及进口的,如已列入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可直接组织采购后备案;未列入清单的进口仪器设备,应自行组织进口产品论证及公示后再组织采购并备案。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 2.从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的主体限制规定 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市级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县(市、区)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政府批准,功能区比照县(市、区)执行。 而之前各地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后各县(市、区)政府需依法明确落实审批规定,可能对采购执行效率有一定的影响。 3.完善政府采购网上电子竞价机制。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我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系统--“网上商城”进行采购,并按照规定的成交规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 4.对县(市、区)目录制定的相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本地区执行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公开发布,报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备案。县(市、区)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0万元,若县(市、区)政府确需调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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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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