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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29 15:09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2018年8月29日,市政府下发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8〕9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市区户口落户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市区落户政策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中五项任务之一。2016年12月1日起,我市已经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需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7年1月我们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拟定了市区户口迁移政策,2017年8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下发后,根据该通知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17条,由4部分组成:第1-3条为原则性规定,阐述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和户口迁入的一般原则;第4-8条为市区落户的实体性规定,分别规定了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4类情形迁入市区的条件;第9-17条对落户地选择、市区内户口迁移规定以及本《规定》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等概念性用语定义做出规定。具体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我市城区的迁移政策应为“有序放开”的范畴,而各县(市)属于“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要求,因此,在调整迁移政策上,我们此次起草提交的《暂行规定》适用于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在内的市区户口迁移,而对于各县市的户口迁移政策,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承载能力,按照上级“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要求,自行确定,但需报市里备案核准后发布实施。

(二)明确市区户口迁入类型和条件。具体包括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共4类。在迁入政策的具体设定上,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进一步实施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重点群体在市区落户的要求,确定落户标准。

(三)放宽人才类人员在市区的落户条件。为体现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的要求,《暂行规定》在保持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对行政调入人员和高端人才的落户优惠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应届全日制专科毕业以上人员和本科以上的人员,允许其在市区直接落户,可以先落户,后择业;对大专(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取得初级技术以上职称、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可在就业地直接落户。

此外,为方便对实有人口的有效管理,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在落户地点的选择上,《暂行规定》要求应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投亲靠友”的顺序,依次选择。对均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人才类人员、行政调动类及其随迁人员,我们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在市区聚英家园设立人才类集体专户,允许其在此落户。

(四)放宽了投靠类户口迁移条件,特别是对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迁移条件,取消了原来要求父母必须要在60周岁以上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要求,只要是被投靠子女已经成年即可办理落户;同时,还另外规定了老年父母在市区如果无人照顾,可以申请成年子女照顾投靠迁入的条文,对老年父母的概念,也由原来的单纯以年龄定义改为“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对居住社保类落户规定进行了合理调整。首先是界定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根据省落户规定中有关“城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规定”的要求,《暂行规定》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二是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到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此次暂不将出租私房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畴。其次,为鼓励在城市长期居住的农村转移人口落户市区,《暂行规定》设定了一个“固定住所”的概念,将房东同意落户的出租私房、具备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房屋等类别纳入其中,对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市区具有“固定住所”一定年限并在就业、社保具备一定条件或具有省内户籍的人员,允许其直接落户,并按照省内市外、市内区外的不同层次,实行年限、条件逐步降低的落户要求。再次,鉴于公开征求意见中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于保留自有产权可以直接落户规定的反应比较强烈,《暂行规定》也在保持原有购房入户实质内容的基础上,取消了原来的6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限制。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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