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
||||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精神,完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梯度培育体系,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市科技局起草制定了《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解读 1.关于实行市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制。市科技局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放管服”改革精神,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决定在全市范围推行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制,企业只需网上填报表格和提交佐证材料,经辖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就定期给予备案发文明确。 2.关于“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科技局优先支持在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企业申请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需预先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资质。 3.关于“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条件”数据来源。相关认定数据以企业自报为基础、相关材料为佐证、辖区科技部门审核为依据。其中研发场地要求申请单位有1-2个相对集中的合计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场地,以企业申报、辖区科技部门核实为准;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以企业申报、提供设备发票为证明、辖区科技部门核实为准;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以企业申报、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为证明、辖区科技部门核实为准;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或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10人,以企业申报、提供员工清单和学历职称证书为证明、辖区科技部门核实为准。 4.关于“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进行年度绩效评价,通过备案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需从次年起,每年7月前登录管理系统填报中心上年度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参加绩效评价,连续2年无故不填报工作进展和数据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备案资格。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将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并2年内不予再次备案。关于具体的评价实施细则和奖励办法,市科技局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精神制定出台。 |
||||
政策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