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20-0525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文 号: 温政发〔2020〕27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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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
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
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 11- 18 11: 2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于2020年12月15日实施,为做好征地政策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的衔接。2020年1月1日前土地征收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2020年4月24日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的标准执行,2020年4月24日前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已经下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需调整的,可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予以确认。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土地征收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关于新老征地程序的衔接。2019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已经受理的用地报批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和原土地征收程序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尚未完成建设用地报批的,前期工作符合《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不再重新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须补充相关材料。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的衔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已批准土地征收,未完成房屋补偿和安置的,程序仍按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或者《洞头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洞委发〔2013〕19号)执行。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批准土地征收的,应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作为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公布的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偿和安置政策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不一致的,须及时做好衔接。

四、关于社会保障有关资金筹集的衔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之日起,一类区片须缴纳政府补贴社保资金和社会保障风险补充资金,纳入征地成本,具体标准为: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政府补贴社保资金3.3万元/亩,社会保障风险补充资金(除征地报批时拟安排工业、商服用地的征地区块外)7.5万元/亩。

五、关于有关税费缴纳的衔接。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征地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用地报批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政府补贴社保资金、社会保障风险补充资金、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成本等相关规费。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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