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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8 11:02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为规范和统一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缩小县域间的救助政策差异,提升医疗保障公平性,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助力脱贫攻坚、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今年2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同时,浙江省医保局将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医疗救助制度,纳入2020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要求将救助对象统一到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救助范围,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主动触发机制,稳步提高救助限额和补偿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和待遇落实。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管理与服务等6个部分,总体思路是:统筹考虑当前各地的救助政策差异,按照“托住底线、互补衔接、全市统筹、分类救助”的原则,对各地医疗救助政策进行统一,通过政策整合,实现救助范围、救助人群、救助标准、就医管理等方面的全市统一。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一救助对象和类别划分。《办法》对我市各地所有救助对象进行重新梳理,将救助对象统一到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救助范围,调整后,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分为5类:一是特困供养人员;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四是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原各地已纳入救助范围的优抚对象、农村三老、百岁老人、困境儿童、见义勇为人员等对象,统一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范围。

(二)统一医疗救助标准。《办法》明确我市医疗救助待遇分为住院医疗救助、门(急)诊医疗救助和罕见病专项救助,根据不同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实现了同类人群在全市救助标准的统一。《办法》主要统一了以下几方面:一是统一每类人群的住院救助标准,规定除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自负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解决外,第二类、第三类和第五类人群个人住院自负费用按8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由原8万元调整为10万元;第四类人员认定前12个月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超出部分按8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10万元。二是统一门诊救助标准。《办法》将原来按户直接发放门诊救助金的做法,调整为每人实时刷卡报销门诊费用,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门诊需求。同时,适当提高救助待遇标准,明确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全年每人门诊费用救助金封顶线为1000元,第二类和第三类对象全年每人门诊救助金封顶线为500元。三是明确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

(三)统一医疗救助就医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实行同步结算,由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同时建立与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医保部门推送救助对象信息,避免待遇重复享受,方便救助对象就医与结算,化解群众跑腿垫资之苦,提升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效率。

三、其他事项

原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规定做好政策清理并轨工作。本《办法》有效期3年。

解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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