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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03 15:12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号)已于2020年7月10日印发,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外开放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主线,在结合近年来我市开放型经济特点的基础上,围绕当前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若干政策意见和工作举措,是促进新时期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意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注重统筹兼顾,突出指导性、可操作性,共分外资、外经、外贸三大板块,十八条具体措施。

第一板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及总投超2亿美元的外资大项目给予奖励;鼓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给予奖励;实施投资促进激励机制,对当地政府和管委会为全市外资作出贡献的给予激励。

第二板块。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根据省委、省政府开放型大会精神,鼓励企业“走出去”,创建我市高水平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实施境外投资并购和本土跨国公司培育。

第三板块。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既保留传统有效的重点展会补助,鼓励企业抢抓订单的做法,又强化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激励企业新获国际商标、国际认证和出口名牌,突出对外贸新业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打造,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完善外贸预警机制,鼓励企业投保出口(投资)信用保险、参保出口信保政府联保平台,对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给予扶持。支持进口商品集散中心建设,扶持进口指定口岸发展,对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进口商品市场和进口龙头商贸企业的发展给予激励。

三、保障措施

我市有关部门将按照《意见》的要求和责任分工,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开放型经济平稳增长。

四、适用范围、期限

本《意见》适用于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单位全面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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