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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程招标实施“评定分离”
发布日期: 2021- 11- 17 08: 4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都市报 字体:[ ]

市政务服务局日前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导则》),确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计、勘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和列入试点项目目录的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的评标和定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不再确定中标人

所谓“评定分离”,是指把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前确定相应的定标工作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定标一般采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的原则。“优中选低”是指对重大项目和技术比较复杂项目,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低中选优”是指对一般项目,在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优质的企业。

3名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工作导则》提出,评标可以采用定性评审或者定量评审的方式,也可以将两种方式组合使用,具体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以及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名不排序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在定标方面,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地点等内容。可采用价格竞争法、信用竞争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进行定标。招标人在定标时参考“择优”和“比劣”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优势、风险等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应当组建3人及以上考察组对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考察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再参加定标工作。(记者 何群芳